不少人聽過朋友說自己的爸爸或媽媽從小就沒有住在一起,三十、四十年過去了,爸爸或媽媽卻來叫他養的故事。依照民法規定,小孩一定要養爸爸媽媽嗎?在什麼情況可以不用負扶養義務呢?
Q:爸爸生病後沒有好好照顧小孩,而且還喝酒與賭博,小孩可以不用負扶養義務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裁定認為不能免除,但可以減輕,摘錄裁定內容:「惟聲請人自85年間罹病後,藉飲酒、賭博排解情緒,復積欠債務,未盡扶養義務及家庭重任,固不足取,然無證據證明聲請人對相對人乙○○等3人曾有重大虐待、侮辱及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是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衡酌減輕相對人乙○○等3人扶養義務之程度,較為妥適。」
Q:爸爸從小就沒養小孩,還打媽媽,小孩可以不用負扶養義務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29號裁定認為可以免除,摘錄裁定內容:「本院審酌相對人確實對聲請人自幼未盡扶養義務,亦未曾保護教養或探視聲請人,更曾對聲請人及其母親施暴,聲請人均賴母親扶養照顧,相對人所為殊違身為父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事由,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當應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Q:爸爸從小就沒養小孩,小孩可以不用養爸爸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裁字第24號裁定認為可以免除,摘錄裁定內容:「本院審酌相對人確實對聲請人自幼未盡扶養義務,亦未曾保護教養或探視聲請人,聲請人均賴父親扶養照顧,相對人所為殊違身為人父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事由,且情節重大,如強令聲請人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顯失公平,當應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Q:爸爸從小就沒有養我是事實,我還需要其他證據或證人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裁定認為爸爸否認下,小孩還是要提出證據說服法院,摘錄裁定內容:「然聲請人雖於庭訊時主張略以:很多親戚都可以證明相對人有棄養的事實等語,惟經本院曉諭其舉證後,仍當庭表示略以:我覺得我在浪費時間,不用再傳訊其他證人等語(本院105年2月24日訊問筆錄第2頁至第5頁),是就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聲請人之舉證尚難謂已達得予完全免其扶養義務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即屬無據。」
Q:媽媽和爸爸離婚後就沒有養小孩,小孩可以不用養媽媽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55號裁定認為不用,摘錄裁定內容:「相對人既係生於66年12月30日,聲請人旋於67年7月31日離婚,顯見聲請人於相對人未滿周歲前,即未對相對人盡扶養義務,其又未舉證證明有何正當理由未盡該項義務,自屬情節重大,如由相對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則相對人請求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核屬有據。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既已免除,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 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參酌調解委員之意見及家事調查官之報告,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就調查結果使當事人或知悉之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聲請辯論者,應予准許。前二項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