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可能早在離婚前就感情惡劣、鬧分居,雖然不太道德,但在離婚前就有新對象其實還算常有的事。但無論再怎麼小心,孩子終究會是個「鐵證」,萬一在離婚前就懷有新歡的孩子被對方得知,離婚後還是可以就離婚前的外遇行為來提告侵害配偶權,甚至還不需要另外蒐證,實在好吃虧。那面對如此尷尬的場面究竟該如何處理呢?只能墮胎嗎?還是讓孩子認前夫做爸?
婚姻期間懷孕,孩子會推定默認是老公的?
撇開特殊狀況,一般女性說自己懷孕了,大家一定會下意識覺得孩子就是她丈夫的,而這法規也是由此而來。畢竟每個孩子出生都要驗DNA再登記父親是誰實在是太麻煩也非常奇怪,甚至還會影響夫妻之間的信任感。況且大部分的小孩都是孕婦老公的,為此每個新生兒都做鑑定實在很浪費醫療資源和時間。
另外,會這樣規定其實也是為了維護家庭和平。設想一下,如果今天這家人共同生活了好幾年,突然一個陌生男子跳出來說要驗DAN、小孩是自己的,您會有什麼感想?家人本身都沒意見了(可能對方老公願意),一個「外人」又憑什麼干預別人的家庭呢?
如果孩子的母親沒有對老公提出否認之訴,那即便確定自己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也無法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離婚後才發現離婚前懷孕能告外遇嗎?離婚前懷孕只能墮胎嗎?
如果決定要不要留下孩子的主要因素是「會不會被告外遇」,那只能奉勸別異想天開了,因為就算墮胎了,對方還是可以提告外遇,也能要求法院以公權力迫使醫院交出墮胎紀錄。除非哪天小孩自己流產又沒去看醫生(沒被發現),否則「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遇到這種狀況,建議與專業律師諮詢討論,看該怎麼與對方和解或以離婚協議書的方式讓對方放棄對自己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權利。貿然行動只會傷害自己身體和腹中無辜的生命,也無法完全排除被告的風險,實在很划不來。
小孩一定要有爸爸?不想跟前夫牽扯也不想給親生父親認領怎麼辦?
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孩子一定要有父親,法律上的父親可以視為一個「扶養請求權」,沒爸爸頂多自己養、自己照顧,不會對孩子產生負面影響即可。若不希望前夫成為孩子的爸,可以提起否認之訴,來「斷絕」前夫和孩子的親子關係。甚至如果在孩子出生前已經和親生父親吵架分手沒結婚,往後對於親生父親的認領也可以否認(母親有絕對的否認權)。
但這裡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親生父親的認領確定後就無法撤銷了。甚至如果不想要對方認領,也不要給對方任何養育孩子的機會,有收受來自對方的「好處(扶養費、嬰兒用品、玩具)」,就會視為母親已經接受親生父親的認領。既然都決定好不想要跟孩子的父親有瓜葛了,那也只能自己辛苦一點,一個人養孩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