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令我想起《老殘遊記》。話說齊河縣齊東鎮,賈老兒全家喪命。撫臺派「清官」剛弼主審,不由分說便給無辜的魏老兒及賈魏氏用刑。魏老兒家的管事見主人冤枉,只求用六千五百兩銀子賄賂剛弼,花錢消災。自認清廉的剛弼一樂:「倘若人命不是你謀害的,你家為甚麼肯拿幾千兩銀子出來打點呢?」更得意地嚴刑逼供。幸虧老殘即時阻刑、明查暗訪,輾轉請來太守白子壽覆審,甚至發現賈老兒全家僅是受人下藥暫時昏醉,最終尋得解藥、起死回生,結局皆大歡喜。
本案檢察官及法官大人,與剛愎自用的剛弼可有一比:「這魏家既無短處,為什麼肯花錢呢?」居高位者如何知道我們勢單力薄的平民百姓,平常對官府衙門能避則避,吃虧猶言「民不與官鬥」,何況官司纏身?若張生果真無辜,成為嫌疑人後舉足無措,盼望私下和解、大事化小,不無可能。這反而成為定罪證據之一,真是「剛弼再現」。
法律上,則須討論證據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如以張生和解證明其竊盜,是否具有關聯性?又能證明到何種程度?以和解證明犯行的證明力極低,甚至根本不具關聯性,已如上述。至於案發當時機車與安全帽似為張生所用,如何便能證明張生在場?在張生極力否認犯行下,法官竟以「輪廓相似」定論全案。
另外張生就讀大學,家境優渥,家裡還特別買房供他居住。既有學識財力,又非竊盜慣犯,有何動機竊盜 299 元耳機自毀前程?法官認為張生「基於竊盜之犯意」,卻完全沒說明張生竊盜動機。法院及檢察官,更應秉職權調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例如張生既否認犯行,大可調閱張生住處監視器,訊問與張生同居之人,以證明其是否在家。刑事訴訟發現真實、有罪判決須無合理懷疑的誡命,似乎隨著張生逝去。
惜本案因被告張生死亡,無從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社會多有為刑法上死者回復名譽的呼聲,如臺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先生仗義執言,曾撰寫
〈沒有不能救濟的冤錯案件〉一文。今日尚有人民以死自清,國家反而不能還他清白。
若張生屬實冤枉,必有真兇逍遙法外。檢察官便應重新調查竊賊是否另有其人,別讓人命只值二九九一條!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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