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在13萬3千人死亡失蹤,240萬災民斷糧缺水無家可歸的風災「復建」中,通過新憲法的公民投票。這部新憲法是執政的軍政府經過14年的片面制憲,在5月10日與24日,舉行「全民公投」。軍政府宣佈98% 選民投票,高達92.4% 表示支持新憲法。
翁山蘇姬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1990年壓倒性勝選成果,但緬甸軍政府不遵守諾言至今,未把政權交給翁山蘇姬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新憲法通過後,1990年勝選的所有國會議員們,其議員資格作廢。然後,在新憲法下,軍政府預計於2010年舉辦「多黨民主選舉」還政於民
。問題是,1990時,權力就不交來了,2010年會交嗎?交出來的是什麼?
透過憲法,以及全民的授權(公投),軍方享有未來緬甸政治的決定性權力。比較糟糕的是,這是「公投的結果」,民主(包括公投)出現集權(甚至極權)的結果。
這並不是特例。一次戰後的德國,以威瑪共和的民主合法轉變為納粹的極權,是具有「民主形式」的。台灣在2008出現的投票結果,產生一黨獲取3/4的局面,也是一個民主政治的當機。
民主政治,不是萬靈丹,是會當機的。從2008的台灣,我們體會到:民住當機甚至不必「緊急狀態」來當催化劑或挾持,只要一位能言善道或狀似無辜表情的人就夠了。
緬甸,遠在天邊嗎?
那,台灣,卻是近在身邊呢!
以下是對於緬甸新憲法的整理(網路上很難找到憲法全文):
* 翁山蘇姬因為是英國人的太太,故有選舉權,卻無被選舉權。
* 軍方佔聯邦議會、省或邦的議會中1/4的席位,不必經過全民選舉。
* 在憲政和平時期或國家緊急狀態時期,國防軍總司令和由將軍們控制的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不是總統),要全國各權力機構惟其馬首是瞻,同時將挾總統以令天下。
* 非法軍政府可名正言順地過渡為合法「平民」政府——將軍們既不用退出政治舞台,還可在緬甸未來的政治中繼續發揮主導作用。
* 第12章修憲:首先需要聯邦議會3/4以上的議員同意——其中1/4是軍人!
* 若有軍人議員加入反對陣營,通過修憲議提案,根據憲法規定:要修改國家基本原則、國家結構、立法行政、司法權力以及緊急狀態條款,需要全國50%以上選民同意。國防軍總司令和國防與安全委員有權決定讓企圖修憲者再闖全國公決關。
* 目前緬甸人口5540萬人中,軍政府控制的「聯邦鞏固與發展協會」(USDA),會員已超2400萬人(43%的選民)。必要時,「聯邦鞏固與發展協會」改組為政黨,將軍們就可搖身一變而成最大「平民政黨」領袖,再拉其他小黨小派,可形成「多黨民主制」的「民主政治」。
* 新憲法對政黨的規定,卻寥寥6條共200多字而已——讓所有反對黨派無所適從。
* 任何政黨,只要直接或間接接受國外政府、地區組織以及個人的經費、物質或其他種類援助,就是違法要取締!緬甸所有反對黨派,幾乎無不跟外國有直接或間接聯繫,因此隨時違法。
* 當「走市場經濟、民主多黨制、不跟外國結盟的緬甸聯邦共和國」岌岌可危時,可動用憲法第11章「國家緊急狀態條款」:軍隊可隨時再度接管國家政權。
* 在「緊急狀態」非常時期,總統將交國家大權給「國防軍總司令」與「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不是總統本身實施獨裁權力。
至於「國家緊急狀態」標準,根據軍方說明:
總統根據形勢,在商請「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不是國會)同意後,得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
總統應組織一合適的機構,並將有關行政權力委託給該機構或某人。
總統因國內出現武裝叛亂或暴力活動而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後,此法令在全國範圍內生效,有效期為1年。該緊急狀態被宣佈後,總統應將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移交給國防軍總司令,其有權行使國家立 法、行政、司法權力,其本人或組成有其本人(國防軍總司令)參加的機構來行使立法權,國防軍總司令得委派一合適的機構或個人行使聯邦國家行政權和司法權。
若總統就緊急狀態徵得「國防與安全委員會」同意時,其成員沒有全部到場,總統應商請國防軍總司令、國防軍副總司令、國防部長、內政部長的同意,及時發佈緊急狀態令。
在為期1年的緊急狀態到期後,如果國防軍總司令認為其使命尚未完結,總統在徵得「國防與安全委員會」同意後可以延期收回權力1-2次、每次6個月的權力轉移。軍隊在國家「緊急狀態」期間的任何行動都具有合法性,其所作所為均不受法律追究。
換言之,緬甸何時、什麼樣情況下進入緊急狀態,其標準和尺度完全由軍方掌握。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後,軍隊根據其意願可以依法執政2年。
若情況必要,總統還可發佈「戒嚴令」,將相關維護社會安寧與法治的地方行政權力和職能和司法權授予國防軍總司令。
自總統發佈「戒嚴令」之日起,聯邦議會、省(邦)議會以及自治區域領導體的立法職能被視為終止,自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