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而會碰到當事人拿到勝訴確定判決或本票裁定,接下來要執行,結果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財產。這時候會面臨一個問題:債務人現在沒有財產,我到底要不要執行?
很多人直覺認為,既然現在債務人沒有財產,那當然不要執行呀。可是,不執行有時效的問題。
但是,如果執行的話,就要繳執行費用。在債務人沒有財產情況下去執行,最後執行一場空,而且執行費就像丟到水裡。例如要實現的債權是新台幣500萬元,執行費用是千分之8計算即新台幣4萬元。
這時候有沒有避免時效問題又不要繳這麼多執行費用的辦法?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由何人預納執行費用?預納之執行費用,如何計算?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 9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