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鏡週刊報導:「以《海角七号》《賽德克.巴萊》等電影走紅的導演魏德聖驚傳資產被查封。台北地院上週發出強制執行命令,以魏德聖欠中影董事長郭台強債務為由,下令查封魏德聖的薪資、所得及資產抵償;魏德聖欠債最關鍵的證據,是郭台強持有魏親簽的4,500萬元本票。」
之前偶而被民眾問到:我明明沒有債務或已經還錢了,但對方拿本票聲請強制執行,怎麼辦?這篇就是來談雖然簽了本票給對方,但明明沒有債務或已經還錢了,怎麼阻止對方強制執行的處理步驟。
一、第一步:要停止執行,須先提起訴訟或抗告
一旦債權人拿了本票裁定開始強制執行(例如查封),強制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
如果想要打破原則,讓強制執行程序停止,自己不會因為本票被強制執行,就要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與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提起訴訟或抗告。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5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