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衛・愛德蒙茲(David Edmonds)
譯者: 劉泗翰
出版社:漫遊者文化
哲學家 菲莉帕・芙特 在 1967 年發表的 14 頁論文中提出「岔路難題」,這個問題引起了一群思想家廣泛關注,被戲稱為「電車學」;後來,另一位哲學家 茱蒂絲・湯姆森 在思想實驗中引入了天橋上的胖子,詢問是否應該將胖子推下橋以阻止電車撞向 5 個人,這「胖子難題」使得電車學達到前所未見的複雜程度⋯⋯。
《
你該殺死那個胖子嗎?》詳細介紹了電車學在過去 50 多年來的發展歷史。書中呈現了 10 種以上的思想實驗,深入探討了哲學與電車學之間的關係;另從實際實驗、心智與大腦研究等不同面向切入,啟發我們對於「道德直覺是否可信」的思考。
■ 雙重效果論
當初,菲莉帕・芙特引用了神學家
阿奎納 提出的「雙重效果論」(doctrine of double)來為「岔路難題」尋求解釋:
如果我轉換電車軌道的「意圖」是拯救 5 個人,而不是殺害另外 1 個人。儘管殺害 1 個人是可以「預見」的後果,但這並非我的本意,那麼這個行為是可以被允許的。假使那 1 個本來會被撞到的人,突然解開束縛並逃離軌道,我也會對此情況感到欣慰。
雙重效果論區分「意圖」與「預見」之間的差別
一種是蓄意的
一種是可以預見,但卻不是蓄意的
但在後續以「胖子難題」為首(當時還未有政治正確風氣,或者也可以說背著重物的人 )、其他思想家拋出的一系列變體情境裡,這位大塊頭和 5 個人的軌道是連接在一起的。這時無法再以雙重效果論來支持原先主張,因為在新的情境下,我確實需要大塊頭被撞上,假如他意外地逃離軌道,那麼我原本的「意圖」就無法實現。
■ 義務論、效益論、反思均衡
有些事情絕對不能做
書裡第六章提到了
康德 的「義務論」(Deontology),為岔路難題找到一個新的思考方向:康德認為,有些事情,你無論如何就是不應該做,例如刑求;行動時對待人的方式是,不論是自己或他人,
絕對不把人視為達成其他目的的一種手段,而永遠要把人當成是目的。
*
沒有事情絕對不能做
與義務論相對的是
邊沁 的「效益論」(Utilitarianism),
主張以多數人最大利益作為評斷是非的標準。在此觀點下,一個行為的重要性在於其能帶來多少快樂並減少多少痛苦。對於電車學,邊沁可能不會太傷腦筋,讓 1 個人死亡總比讓 5 個人喪命為好;行為的(數字)結果才是是最重要的因素,至於造成死亡這件事情「是否故意、是誰做的、做的方式」都無關緊要。
*
不過我想大部分的人在思考岔路難題(以及其衍生變體)時,
多半採取一種折衷、也就是書裡第九章
羅爾斯 著作《正義論》裡「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概念。
當特定案例中的一般原則與個人判斷達到一致和諧時,就達到了反思均衡
例如,起初我的道德原則(義務論)可能是「不要說謊」,但在某些情況下經過一番(效益論)權衡,我的道德原則可能會修正為類似「除非說實話會造成嚴重傷害,否則不要說謊」的信念,這表示我會 case by case 來調整道德準則。
■ 天氣之子的電車難題
說歸說,當這些思想實驗滲入了具象化的「雜質」,考慮到行為的主體、陳述的方式以及問題的排列順序等因素,我們得到的答案往往變得更善變。否則,現實社會就不會出現這麼多雙標仔了。
我想到新海誠動畫《天氣之子》中,男主角帆高所面臨的電車難題:原本的軌道代表著東京人多數的利害,切換後的軌道躺著女主角陽菜少數人的權益。基於男主角人設(行為的主體),他選擇拯救少數人的生命,卻必須犧牲多數人的生命(如果把雨災視為一種慢性死亡的話),雖不迎合普世價值觀,但也不能說感到意外。
於是就看前導鋪陳的愛情故事(陳述的方式),究竟能不能說服我們這些局外人,認同並支持男主角最終所做的「岔路難題」決定?
犧牲少數,拯救多數,天經地義?
因為我們不是行為的主體,可以輕易地從上帝的視角鳥瞰;一旦我們涉入其中,可能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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