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喜歡離婚,但想在離婚時多拿一點好處也很正常。無論是對方家暴還是自己外遇而離婚,大部分離婚的人都會習慣將錯誤歸咎到對方身上,一方面可能是想降低自己的罪惡感,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是想替自己找個能在離婚後爭取到更多錢的藉口。
在法律上,當然自有一套決定標準,但如果希望分到更理想的金額,就該考慮打官司以外的方法──蒐證協議。
打官司分配夫妻離婚財產,要怎麼準備證據?通常會有什麼結果?
確認了自己與配偶為「法定財產制」後,便是針對
民法第1030-1條來做蒐證準備,該條文已於近幾年修正,比過去更加客觀公平。包括法院必須將「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這些因素給考慮進去。假設老婆每天在家擺爛不做家事也沒出門工作,老公一氣之下搞外遇,雖然外遇看起來錯比較大,但這不代表老婆就完全沒有責任,老公還是可以主張說老婆婚後對家庭不負責,來減少對方的分配額度(當然最終還是要看手中的證據資料與審理案件的法官)。
婚後財產蒐證協議是什麼?可以比打官司拿到更多錢嗎?為什麼?
撇開審判罪犯的刑事訴訟,大部分會進到法院交給法官審理的都是「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離婚財產也是一樣,如果能雙方私下決定好,根本不用上法院。法律條文只是法官拿來做為審理的參考標準,不代表一般人也要照條文說明來做。
想讓對方甘願多付出一點離婚財產或贍養費,當然要有對方在婚姻中犯錯的證明。有了這些籌碼來與對方談判,讓對方了解到即便上法院恐怕也拿不到太多好處,還得為了訴訟傷透腦筋、頻繁跑法院,倒不如簽名和解給錢把大事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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