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談不攏要怎麼辦?有比一人一半更公平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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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人喜歡離婚,但想在離婚時多拿一點好處也很正常。無論是對方家暴還是自己外遇而離婚,大部分離婚的人都會習慣將錯誤歸咎到對方身上,一方面可能是想降低自己的罪惡感,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是想替自己找個能在離婚後爭取到更多錢的藉口。
  在法律上,當然自有一套決定標準,但如果希望分到更理想的金額,就該考慮打官司以外的方法──蒐證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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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分配夫妻離婚財產,要怎麼準備證據?通常會有什麼結果?

  在分配離婚財產前,要先重新確認一下當時是採取何種「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來約定那便是「法定財產制」,才會有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關於夫妻財產制的介紹,可以參考【什麼是夫妻財產制?哪種夫妻財產制最好?財產制確定後還能換嗎?】一文。
  確認了自己與配偶為「法定財產制」後,便是針對民法第1030-1條來做蒐證準備,該條文已於近幾年修正,比過去更加客觀公平。包括法院必須將「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這些因素給考慮進去。假設老婆每天在家擺爛不做家事也沒出門工作,老公一氣之下搞外遇,雖然外遇看起來錯比較大,但這不代表老婆就完全沒有責任,老公還是可以主張說老婆婚後對家庭不負責,來減少對方的分配額度(當然最終還是要看手中的證據資料與審理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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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財產蒐證協議是什麼?可以比打官司拿到更多錢嗎?為什麼?

  撇開審判罪犯的刑事訴訟,大部分會進到法院交給法官審理的都是「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離婚財產也是一樣,如果能雙方私下決定好,根本不用上法院。法律條文只是法官拿來做為審理的參考標準,不代表一般人也要照條文說明來做。
  想讓對方甘願多付出一點離婚財產或贍養費,當然要有對方在婚姻中犯錯的證明。有了這些籌碼來與對方談判,讓對方了解到即便上法院恐怕也拿不到太多好處,還得為了訴訟傷透腦筋、頻繁跑法院,倒不如簽名和解給錢把大事化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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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其實一點都不難,但許多人總是在無意識中把框架侷限在死板的法律條文內,而疏於考量前因後果,導致自身會不小心做出錯誤的決定,弄得整個離婚過程都跌跌撞撞,還無法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 讓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為您解析,到底整個離婚過程中是哪裡出了問題才無法離婚,又該用什麼方式來爭取對自身更有利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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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都已經到手了還不夠,竟然還要讓親子間產生對立,這分明是故意要用孩子來傷害前任。偏偏孩子平常都住在對方那邊,要洗腦或灌輸和自己有關的負面言論簡直易如反掌,想蒐集證據卻又沒辦法偷偷潛入對方家中,這到底該怎麼辦?
協議離婚是離婚的三種方式中最簡便的一個,基本上就是電視上常看到的,兩人簽字離婚的概念,不過事實上雖然協議離婚較容易成立,但並不是真的只簽個字送出去就好,很多相關權益事先沒處理乾淨,等於沒把婚離乾淨,將來還要繼續糾纏搞訴訟。
被離婚當下,以前的山盟海誓、甜言蜜語回想起來就格外諷刺。果然電視上說的天長地久、至死不渝都是不存在的。到底一個人,為什麼會這麼容易變心呢?主動提分手、離婚是因為突然不愛了嗎?還是有更喜歡的對象出現?看對方離開後好像也沒有新伴侶,那到底為什麼寧可單身,就是不跟我繼續在一起呢?
受到新聞媒體的影響,大家常常以為離婚後可以跟對方要求鉅額贍養費來確保下半生可以不工作又不愁吃穿。但其實那些錢極有可能是雙方簽字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上自行約定而來的,或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得到的數字,再不然就是外遇提告的求償金額。
在爭奪監護權時,不少人都會以為有錢就是優勢,或男性比較容易得到監護權。但法院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時,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考量,因此法院在做這類判決時,要考量的複雜因素很多,與其相信坊間的傳言,不如我們一起真正了解監護權判定的考量因素。
當初離婚時,因為情勢所逼又為了快點結束關係,只是草率簽了離婚協議書。過了一陣子聽朋友說才知道,原來離婚時可以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如果是對方有錯才離婚甚至還能要求離婚賠償、贍養費,連孩子的部分也能要求定期支付扶養費。但是都已經離婚了,這時候才反悔要錢來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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