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問我,發生交通事故後該怎麼處理,我想從「肇事責任」、「請求權人」、「管轄地」、「賠償項目」、「救濟途徑」、「調解書範本」等部分,跟各位一一說明:
一、肇事責任
首先,發生交通事故後1個月得申請初步研判表,如對於初步研判表之研判結果有異議,得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藉以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
二、請求權人
交通事故之請求權人可以分為以下4種:
(一)被害人:因交通事故致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之人。
(二)為被害人支出殯葬費之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1項)。
(三)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2項)。
(四)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
三、管轄地
(一)A1(致人於死)
1、民事: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委員會管轄。
2、刑事:由檢察官依過失致死提起公訴。
(二)A2(致人於傷)
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委員會管轄(刑事附帶民事)。
(三)A3(民事車損)
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委員會管轄。
四、賠償項目
(一)車禍致人於死(A1)案件可請求賠償項目(不能請求身故人之工作損失):
1、車損:可檢具收據請求賠償。
2、精神撫慰: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慰撫金賠償金賠償額之計算目前並無具體基準。司法實務會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加害態樣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3、喪葬費:指收殮及埋葬死者之費用(包含棺木費、運棺車資;壽衣、墓地、誦經等費用;孝服、麻布;造墓及材料費、搬運屍體及埋葬費用;米飯、金紙;屍體保管、化妝、引魂、式場設備、遺像費用等費用),需有契約或收據為憑證。但祭獻牲禮費、喪宴費用、樂隊費用、安置祿位及奉祀之費用、毛巾、手帕、鮮花山訃聞、登報費等費用則不可請求賠償。
4、對第三人法定扶養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第2項)。所謂「該第三人」包含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姐妹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夫妻間(民法第1114條、第1116條之1)。計算方式如下:
(1)請求權人應受扶養期間: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受扶養期間算至成年前一日;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期間計算其餘命(參考內政部「臺灣地區歷年居民平均餘命表」)。
(2)扶養費之計算標準:以個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為每年扶養費之請求標準,乘以應受扶養年限。
(3)扶養費之計算方式:以霍夫曼公式計算為主。
(4)扶養費請求之限制: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條)。
5、生前醫療費。
6、強制險死亡給付或任意險死亡給付:強制險死亡給付200萬。
(二)車禍致人於傷(A2)案件可請求賠償項目:
1、醫療費:以強制險先給付,如有第三人責任險,則由第三人責任險做給付,不足額由雙方依肇事比例去分攤。如果後續惡化是因病史(糖尿病、高血壓、中風)引起,以致後續變成殘廢,理論上不可歸咎於本次車禍所造成,當然亦有例外,以司法判決為主。而強制險給付分為「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給付」和「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給付」兩種。
(1)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給付:通常傷得比較嚴重的,我會建議寫不含強制險。當事人於車禍發生起往後二年間,因本次車禍所需復健、復診及醫療,仍可自行向強制險保險公司請領(強制險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2)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給付:賠償金額已包含強制險,日後將無法再對強制險申請(強制險法第32條),且含和解前強制險,和解後不含(強制險法第31條第1項前段)。
*強制險賠償項目
病房費:1500元/日
膳食費:180元/日
醫療器材裝具:20000元
看護費:1200*30日
接送交通費:20000元
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肢限50000元
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齒限10000元;上限50000元
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限10000元
2、看護費:請依據診斷證明書之「宜專人照顧幾個月/日」為主。依強制險先給付,如有第三人責任險,則以第三人責任險做給付,不足額由雙方依肇事比例去分攤。但如果是家人照顧看護,可以請雙方訂立一份看護契約,敘述A與B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訂立看護契約,期間為民國000年00月00日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共計幾日,每日幾小時,每日薪資為多少,共計多少錢。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不足額,由雙方依肇事比例去分攤。
3、交通接送費:指家裡到醫院往返距離,可以搭計程車(請司機開收據),如由家人接送則訂立接送契約(其實保險公司看回診單據也會給付),敘述內容為,A與B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訂立接送契約,地點為某家到某醫院往返,共計幾趟(民國000年00月00日、民國000年00月00日、民國000年00月00日),每趟距離幾公里,每公里為多少錢,共計多少錢(依計程車跳表費率算)。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不足額,由雙方依肇事比例去分攤。
4、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請依據診斷證明書之「宜休養幾個月/日」為主,乘以每月薪資條(如每月薪資不同,取近半年平均月薪)或投保薪資擇一高者計算(申請在職證明或投保薪資證明),如無上述資料,僅能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
5、停業損失: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6條規定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縱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據 。
6、車損:原則上不要先修,開立受損部位(該次車禍)及價位。如需代步,提出租車單據請求代步工具費用,依比例分攤。
7、精神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4條)。慰撫金之計算目前並無具體基準,實務上會斟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加害態樣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三)車禍財損(A3)案件可請求賠償項目:
1、車損:同A2車損處理方式。
2、代步費:同A2車損處理方式。
3、營業車輛(如計程車業者)送修期間營業損失可以請求。
五、救濟途徑
(一)車禍如僅有財損者,可逕循調解、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如有體傷者,則可循調解、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途徑解決;前述的救濟途徑,於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或民事判決確定時,可取得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亦即,當他方未履行賠償內容,可持法院核定調解書或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至國稅局調閱其財產清冊,並連同聲請強制執行狀,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惟如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則核發債權憑證,供當事人定時調閱他方之財產清冊,聲請強制執行使用,而債權憑證亦應每5年換證一次。
(二)如僅想私下處理並無不可,惟須留意,雙方達成合意所書寫的和解書,應有明確和解內容。此外,和解後,如他方不履行和解內容,由於和解書僅具民事契約效力,並無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能逕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僅能於聲請支付命令、調解、民事訴訟等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後,方能強制執行。因此,為避免衍生履約糾紛,宜循正式管道請求賠償。
六、調解書範本
(一)車禍過失傷害事件(車輛報廢範例)
對造人OOO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左右,駕駛對造人OOO所有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行經OO縣OO鎮OO路00號附近,與聲請人OOO駕駛聲請人OOO所有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後載聲請人OOO發生車禍,而聲請人OOO、聲請人OOO身體受傷、聲請人OOO、對造人OOO車輛受損事件。調解要件如下:
一、聲請人OOO同意由對造人OOO給付新臺幣000元整(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作為身體受傷醫療費及其他一切賠償費,對造人OOO應於民國00年0月0日前全數一次給付聲請人OOO。
二、聲請人OOO同意由對造人OOO給付新臺幣000元整(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作為身體受傷醫療費及其他一切賠償費,對造人OOO應於民國00年0月0日前全數一次給付聲請人OOO(戶名:OOO,戶號0000000000)。
三、聲請人OOO同意由對造人OOO給付新臺幣000元整,作為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車輛受損修復費及其他一切賠償費,對造人OOO應於民國00年0月0日前全數一次給付聲請人OOO。聲請人OOO車號000000自小客貨車因車損嚴重不堪使用,聲請人OOO應於民國00年0月0日前將辦理報廢,並將報廢單據交予對造人OOO。
四、對造人OOO同意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車輛受損自行修復並負擔修復費。
五、聲請人OOO、聲請人OOO、聲請人OOO、對造人OOO、對造人OOO對本事件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刑事部分聲請人OOO、聲請人OOO同意不予追究。
(二)車禍過失傷害事件
聲請人OOO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騎車號00000機車,行經OO市OO路00號,與對造人OOO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而聲請人OOO身體受傷,聲請人OOO、對造人OOO車輛受損事件。調解要件如下:
一、聲請人OOO同意由對造人OOO給付新台幣000元整(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給付),作為車號000000機車受損修復費、身體受傷醫療費及其他一切賠償費,對造人OOO於本調解日當場全數一次給付新台幣000元整,由聲請人OOO點收,不另立據。
二、對造人OOO同意由聲請人OOO給付新台幣000元整,作為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車輛受損修復費及其他一切賠償費,聲請人OOO應於民國00年00月至00月,每月00日前,各給付新台幣000元整(共計00期),並將款項匯入對造人OOOXX銀行戶頭(帳號00000000號),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數到期。
三、兩造對本事件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刑事部分聲請人OOO同意不予追究。
(三)車禍過失致死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對造人張OO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左右,駕駛對造人OO運輸有限公司所有車號000000營業用曳引車(後掛半托車車號00-00),行經OO縣OO鎮OO路00巷口附近,與聲請人范OO(係聲請人范OO、劉OO之子)騎聲請人范OO所有車號000000機車,在上該路段發生車禍,而聲請人范OO機車車輛受損、聲請人范OO、劉OO之子范OO亡故事件。雙方間因范OO車禍亡故事件,調解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范OO同意由對造人OO運輸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000元整(含強制汽車責任死亡保險給付),作為范OO喪葬費、精神慰撫金、聲請人范OO車號000000機車受損修復費及其他一切賠償費,對造人OO運輸有限公司應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全數一次給付聲請人范OO。
二、聲請人劉OO同意由對造人OO運輸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000元整(含強制汽車責任死亡保險給付),作為范OO喪葬費、精神慰撫金及其他一切賠償費,對造人OO運輸有限公司應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全數一次給付聲請人劉OO。
三、聲請人范OO、劉OO及對造人OO運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OOO、張OO對本事件同意拋棄其餘民事之請求權。
(四)車禍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OOO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騎車號00000機車,行經OO市OO路00號,與對造人OOO駕駛車號000000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而聲請人OOO、對造人OOO車輛受損事件。調解要件如下:
一、聲請人OOO同意由對造人OOO給付新臺幣000元整,作為車號000000機車受損修復費及其他一切賠償費,對造人於本調解日當場全數一次給付新臺幣000元整,由聲請人OOO點收,不另立據。
二、對造人OOO同意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車輛受損自行修復並負擔修復費。
三、雙方對本事件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