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法律規定的表決方式只有5種,分別為舉手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表決與投票表決。那麼可以用「掌聲」進行表決嗎?我們看一下以下這則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
依內政部所公布之會議規範第55條所列之表決方式,僅有舉手、起立、正反兩方分立、唱名、投票等方式,並未包括鼓掌表決。乃因鼓掌之方式,通常難以判別表決「贊成」與「反對」之投票數,僅於全場均「無異議」之前提下,方可採取此等權宜措施。所以,根據上面這個判決,可以用掌聲方式通過的條件在於,僅於全場均無異議的前提下,方能為之。依據會議規範第60條,需徵得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方能以掌聲方式來表決。所以,我們可以再看一下以下這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681 號民事判決
原告所提出之區分所有權第二次會議管理費費率表決錄音光碟,可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當時先詢問對管理費計費有無異議,在場均無人異議(陳O維亦在場)後,才鼓掌表決通過,是以,該此決議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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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規範第55條
表決應由主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異議時,應徵議場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用機械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正反兩方分立表決。
(四)唱名表決。唱名表決之方式,如經出席人提議,並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贊同,即應採用。出席人應名時,應起立答應「贊成」、「反對」或「棄權」。如未應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決。
前項第五款,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
會議規範第56條
(一)通過以表決之方式,獲得多數之贊同者。
(二)無異議認可第六十條所列之事項,得由主席徵詢議場有無異議,稍待,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需提附討論及表決,但經主席徵詢無異議並已宣佈認可後,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無異議認可之效力與表決通過同。
會議規範第60條
下列各款,得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人意見,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仍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一)宣讀會議程序。
(二)宣讀前次會議記錄。
(三)依照預定時間宣佈散會或休息。
(四)例行之報告。
第五十八條所定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之議案,得比照前項規定以徵詢無異議方式行之,但主動議,及修正動議,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