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了你,也折磨了自己:醫療糾紛的困境,與訴訟外的解決機制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原文發表時間:2021/11/5

一切的開端,起源於一個小小的手術,甲男的父親因為一場小手術而過世。家屬無法接受好好一個人進了醫院,只是動個小手術卻再也無法回家,在手術室外崩潰痛哭。在甲男的心中,父親在全家都毫無心理準備的狀況下過世,出現了預期外的死亡結果,滿滿的哀痛和憤怒都傾洩在醫院和醫師身上,認為是醫院和醫師害死了父親,堅持對醫師提出過失致死的刑事告訴,並對醫師及醫院提出民事求償,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醫療糾紛案件。


耗時的醫療訴訟案


至109年底,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統計,全國執業醫師的總人數大約有52,596人。另依衛福部統計,從民國76年到109年間,醫療糾紛的訴訟案件總共有11,881件,其中刑事案件9,054件、民事案件2,391件、其他案件436件,平均每年會有349件,而109年醫療訴訟案件就有346件。如果以109年的執業醫師人數和醫療訴訟案件數對比,考量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是基於同一醫療糾紛而起,以109年有203件刑事醫療訴訟來計算,109年大約每一萬個醫師會有38個醫師被病患或病患家屬提告。


此外,因為醫療訴訟太具專業性,不論是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其實都不具醫療專業,在判斷醫師的醫療行為有無過失時,都只能仰賴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所以每一件醫療訴訟都會送醫審會鑑定,比例是百分之百。然而醫審會鑑定量能有限,基本上,每件醫療訴訟都需經過一到三次的鑑定,而每次鑑定時間大約要十個月左右,所以就導致醫療訴訟案件遠比一般訴訟更花時間,一個審級快則一年多,慢則三年。


依衛福部統計,從民國76年到109年間,醫審會所有鑑定案件認定醫師之醫療行為有疏失的有987件,大約只佔醫療訴訟鑑定案件的8%,如果加上經鑑定可能有疏失的593件,也只佔全部醫療訴訟鑑定案件的13%,這就代表有八成五左右的醫師,其醫療行為其實都無疏失,但仍然要面對醫療訴訟的困擾;也因此,近年來關於醫療過失除罪化或降為重大過失始入罪的呼聲,在醫界始終未停過。



近年來關於醫療過失除罪化或降為重大過失始入罪的呼聲,在醫界始終未停過。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路透社



對病患、家屬和醫師都是折磨


一般病患或病患家屬若要對醫師追究醫療過失責任,多會先提起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事告訴,較少會直接循民事途徑求償,其原因就在於病患或病患家屬不具醫療專業,在民事訴訟中起訴的原告負極大的舉證責任,病患或病患家屬在醫療事故剛發生時,根本不具舉證能力,除了能夠調到相關病歷、檢查報告外,根本搞不清楚究竟問題出在哪裡、可能的醫療疏失在哪裡。


除此之外,醫療民事訴訟案的求償金額都很高,民事訴訟的裁判費也會很龐大,在這種專業資訊不對等以及為了不要浪費裁判費的考量下,病患和病患家屬只能先提出刑事告訴,仰賴檢察官的能力來幫忙蒐證,並期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出不用繳裁判費的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筆者過往曾擔任醫療專組檢察官,負責偵辦醫療過失刑事案件。依筆者的觀察,醫療糾紛的起因多來自溝通不良,以及病患或病患家屬對突發事故無法接受的心理。在健保制度下,醫師每看一個診,可能都要面臨上百名病患,導致看診時間嚴重不足。我想大家都遇過等了半天才進診間,卻跟醫師說不到幾句話,還沒問清楚就被請出診間的情況。如果是要進行手術,醫院也只會給你相關的告知同意書請你回家看,幾乎不會有時間好好解說。


因此,病患和病患家屬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如果遇到嚴重醫療事故,超出其原本可能的預期,病患或病患家屬第一時間一定會想搞清楚究竟發生什麼事,並開始對醫院和醫師產生諸多質疑。而醫院和醫師事後的解說即便再正確、詳盡,也會被病患或病患家屬認為是推卸責任;也因此,病患或病患家屬想要釐清責任和原因,就只能透過司法訴訟來解決。但實際上,醫療訴訟對病患、病患家屬、醫師都是很大的折磨。



依筆者的觀察,醫療糾紛的起因多來自溝通不良,以及病患或病患家屬對突發事故無法接受的心理。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訴訟之外,可以如何解決醫療糾紛?


病患或病患家屬面對醫療糾紛,除了提出刑事告訴、民事求償外,其實還有很多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可採用。如私下和解、聲請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進行仲裁,進入刑事、民事程序後,也可以由法院進行調解或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比較特別的是可以由當地衛生局進行調處。


調處程序可以由病患、病患家屬或醫師、醫院申請,或是由地檢署函請開啟。衛生局收到案件時,會先調閱相關病歷後進行爭點整理、專家諮詢,接著召開協處會議。協處會議除了當事人外,至少會有醫療及法律專家各一名,協處會議中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說明醫療過程,因為同時有醫療及法律專家在場,也可以從醫療及法律觀點向雙方當事人解說,在第三方公正專業人士的解說下,相比身為可能的責任當事人(即醫院或醫師)的解說,會更容易讓病患或病患家屬了解並相信其判斷。


若協處結果成立,則依協處結果進行後續程序,若協處結果不成立,在地檢署函請開啟之案件,還可以請協處專家協助整理爭點,以利承辦檢察官後續函送醫審會鑑定時能問對問題,盡量可以一次解決所有疑點,而不用進行多次鑑定,節省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時間和成本。


當醫療糾紛走入訴訟,不管是病患、病患家屬或醫師,其實都備受煎熬。醫療訴訟過多,醫師為了自保可能會採取防衛性醫療作為,做過多不必要的醫療檢查,這不只浪費健保資源,更可能延誤了即時判斷病情並早期治療的時機。


除了上述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外,在生產事故、藥害事故、預防接種事故,都有相關條件可以救濟補償。例如《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就規定,面臨生產事故時,若病患或病患家屬未提出刑事告訴、民事起訴,或者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或起訴,都可以按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申請一定金額之救濟補償。以產婦死亡為例,可以請領四百萬元的救濟金額。以上都是病患、病患家屬可以採納的救濟途徑。


重新建立醫病信賴


近年來醫病關係愈發緊張,病患、病患家屬在醫療事故發生後對醫師和醫院不諒解、激烈指責,而醫院和醫師則認為病患、病患家屬不理性、只想要錢,雙方對立愈發嚴重,對整體的醫療環境都有不良影響。


病患、病患家屬只是希望在醫療過程中,能夠獲得認真、良好的診治,而醫師則希望病患、病患家屬能夠尊重專業、信賴醫師,畢竟,沒有人想看到不可預期的醫療事故發生。但當發生後,如何拉近醫病間的距離,重新建立醫病間的信賴,讓雙方可以理性溝通、互相理解,才是醫病關係亟需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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