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為新婚小夫妻,甲的父親丙不忍甲、乙辛苦,於是出資500萬元頭期款給甲購屋,甲於是購買1000萬元的房屋,並辦理貸款500萬元由甲繳納。但乙要求甲將房子登記在他名下以證明愛他,甲於是照做。後來甲乙兩人不歡而散離婚,此間不動產該如何處理?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本條即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明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將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結婚之後)各自取得而現存之財產,扣除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由此計算夫妻之剩餘財產,然後比較其二人剩餘之多寡,算定差額,剩餘較少之一方即得向剩餘較多之他方,請求分配該差額之二分之一。
如夫妻財產制未特別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簡單來說,剩餘財產的計算為,夫或妻的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剩餘的財產雙方再比較多寡,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差額的二分之一。
另須注意者,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得納入婚後財產。
夫妻剩餘財產計算之時點,為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如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時,如為提起離婚訴訟,實務見解認為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不應因法院裁判離婚或和解、調解離婚而有所區別。
在案例中,如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甲的財產剩餘金額為0,乙則有價值為1千萬元的房屋,乙婚後財產金額較甲為多,甲似乎可以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二分之一,也就是500萬元。但該房屋起初的頭期款500萬元為甲自父親丙所得,為無償取得之財產,而甲又購屋登記在乙名下,實務見解多認為,夫妻間之贈與仍為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法不納入婚後財產的範圍內,所以房屋也不能列為乙的婚後財產,在乙別無其他財產的情況下,結果就是甲無法向乙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但在此情況下,對甲顯然不公平,因甲的父親原意此500萬元頭期款是贈與給甲購買房屋,怎會因登記在乙名下,乙反而享有贈與利益保留較多的財產權益?且甲又因不動產登記在乙名下,難以主張自身所有權,縱使主張借名登記,除非起初立有借名登記契約,否則訴訟實務上難以舉證。
更慘的是,甲的父親丙過世時,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還要將丙贈與的500萬元納入遺產的計算之中,對於甲遺產分配時大大不利。
更不要提,甲還背負有500萬元的房貸債務!
買房登記在配偶名下,依目前法院判決模式而言,還是形式上做分配,而未實際考量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所以建議三思啊,如果真的要登記在配偶名下,也該將雙方契約義務擬定好再行動,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