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未向主管機關報備是否會影響合法性呢?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與改選,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符合法定決議人數後才能成立,又成立後須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某社區新選任出之管理委員會未向主管機關報備,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是否算合法成立呢?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是否需要報備?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決議不生效力事項,並不包含決議後需向主管機關報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與改選,實務見解認為,是否有報備只是屬於行政管理的問題,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有效性。
提醒!
此文章並非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成立與改選可不用向行政機關報備,而是實務上常有管委會鬧雙包的糾紛,而管委會是否能順利運作攸關全體住戶的權益,建議有相關問題,可向律師諮詢。
參考資料:
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於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或第26條第1項、第53條、第55條第1項)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同條例第31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處分。(參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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