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消費者已經習慣「買東西要拿發票」,又近年來,因政府大力推動雲端發票,買東西刷載具也已成為大多數人的消費SOP。
簡單來說發票的存在,對公司管理而言,是作為一個支出證明;對政府而言,則是兼具徵收消費稅及營所稅的雙節棍。對於沒有任何目的的一般消費者,公司為了少繳稅,總有「不開發票算你便宜」的習俗(甚至近年有網紅創立品牌也有種操作,被粉絲檢舉)。為了抵制這種情形,政府以統一發票兌獎作為誘因,鼓勵消費者多拿發票,皆大歡喜。
現行法規上面,除了各項營業稅、稅捐稽徵法針對不開發票的公司有相關的罰則外,在稅捐稽徵法之中,更有著名的檢舉條款-第49-1條。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略)....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光看這個條款檢舉達人的眼睛都亮了,只要檢舉未開發票的公司,可以拿到最高480萬元的獎金,何樂而不為?
但檢舉有這麼容易嗎?
根據國稅局資料,台北市每年檢舉漏稅案多達7,000件,但成功拿到檢舉獎金者約僅600件,成功率不到一成,而平均每案核發的檢舉漏稅獎金約4萬元。如此低的成功比例,歸咎於所謂審核的三關卡。
看到這邊,應該知道實務上操作有多困難,按理來說,會漏開發票的通常是小型公司(甚至是商號),因此,漏開發票的金額可能不高。假設用稅捐稽徵法上針對未開發票的罰則(第44條)來看,未開發票可處漏開總額5%以下罰鍰,但對實際檢舉人來說,能拿到獎金的金額最多就是總額的1%。再考慮調查時間耗時、稅局不一定會處予罰鍰、被檢舉人不一定有繳納等因素,造就了檢舉達人成功率低迷的現象。
事實上,前述的檢舉條款涵蓋了所有逃漏稅的事件,不僅針對未開發票的逃漏稅方法,但像是遺產稅、贈與稅金額較大的案件(且涉及刑事罰),可能會有人財兩失的風險(轉為刑事案件證人可能無法匿名,刑事案件的罰金與罰鍰不同),這類的事件在新聞上時有所聞。
檢舉制度本是為了達成全民監督而設立,以現行實務面來看,成效還有許多的進步空間,如何能夠提供檢舉人更友善的管道,值得立法者的專注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