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間公司因為不知名員工檢舉頭家,所以就沒了工作,把秋後算帳做得如此露骨而直率的,這人就算不是第一,那也是數一數二了,再說,連是不是該名員工檢舉頭家的都還撲朔迷離。而是那間公司、是哪件事情,我怕被告所以也就不多說,況且說實話,今天看到這樣的開頭會聯想到哪間公司,明年回來看這篇文章,說不定就聯想到當下發生的另一間公司去。
我想檢舉老闆,但要如何自保?
先從結論說,做好玉石俱焚的準備比較實在。這就是現實狀況,也不要再欺騙自己或欺騙別人了。這件事情的論述可以從規範面向與實然面討論:
勞動基準法是有保護吹哨者的規定喔!
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勞工如果發現老闆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的時候,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檢察機構申訴,而雇主不能因為勞工去申訴而給予不利處分,如果有不利處分者,該不利處分無效;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訴以後,也要對於申訴人的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可以洩漏他的身分資訊,不然除了行政責任外,另外也可能追究公務員洩密罪以及民事賠償責任。
從上述的規範來看,真的是對於勞工保障周全,在法概念上給予不利處分之效果為無效而非得撤銷,亦即該處分自始、當然、確定的不生效力,勞工不用另外去撤銷該不利處分。而對於公務員更限制不得對身分資料洩漏,不然有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跟民事賠償責任。
但要花多少心力,來打這場訴訟?比如說,勞工檢舉完公司以後遭到解雇,老闆的理由是因為勞工上班拉屎拉太久有曠職之虞,且造成公司人事成本浪費,如
任職二十年可能造成公司虧損一台車!這個解雇跟勞工檢舉有無因果關係?(開玩笑的)
雖然法律有規定,但是...?
也就是說,當勞工申訴以後老闆不知道是誰檢舉的,那就代表平常有虔誠禮佛、勤做公益,如果老闆知道是誰,那也很難找到任何證據是誰跟老闆說的,畢竟在公司裡面多少都有風聲或者「檢舉的理由」,究竟出賣自己的是掃廁所的阿姨?還是昨天員工餐廳插隊的老屁股?又或者是...?不管是誰,反正就是被出買了,然後就認命承受壓力吧!
再來,在工作的過程中,實在有太多可能犯錯了!老鳥犯錯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者是其他人順手cover,也就過去了;但如果有個出頭鳥捅主管,那被挖洞也是想當然爾(這是不對的,好主管請勿學習),因此出包了,老闆要把你降薪、調職、解雇,這樣的「不利處分」,究竟是命運的捉弄,還是因為勞工申訴老闆,可能只能去跟法官說了。
還有,就算真的違法解雇勞工好了,你各位阿,「是要來跟我公司打訴訟嗎?要告甚麼阿?蛤?」、「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是給付資遣費啊?蛤?」、「留下來被同事白眼阿?蛤?」、「花律師費來跟我要幾個月的資遣費啊?划算嗎?蛤?」、「我公司的法務一審一審跟你慢慢玩阿?蛤?」、「你這出頭鳥我不好好處理掉,其他人學起來還得了阿?蛤?」
你各位啊!歡迎來到現實阿!蛤!
檢舉,就準備戰吧!
平衡報導:雇主也不是絕對贏面
很多人覺得自己對抗雇主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確身軀上是有些差異,然而也不是完全要把寶寶的苦吞進去,新加坡的毒蝦戰略就是個參考方向,讓雇主知道不好好處理你,他也會受重傷。
像本次那個公司啊,整個鬧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出來讚聲,衛生局開罰、勞工局前往勞檢,勞工得到了甚麼?新聞說:資方應依法給付資遣費、績效獎金、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另對於精神慰撫金要求,資方也釋出善意,願意補償勞方所受相關損失、在官網上放置道歉聲明(註)。
另外,各行業有各行業的法規,有時候不遵守勞基法的公司,對於各法規遵循的程度我看也是可以檢視一下,尤其是特許行業更是需要惦惦自己的斤兩,有沒有需要為了一個員工,多面對一次主管機關的臨時查核,這個部分就是各行業的勞工各自精采了!就算沒有,至少勞動基準法裡面的相關罰責也是明擺著的,是吧?
況且,有時對錯是十分明顯的,雇主為了不會贏的訴訟花費時間與律師費也是成本,而那些自稱「跟議員很好」的雇主,究竟是真的很好還是嘴巴很好也不知道,最重要的是,我泱泱大國吏治清廉、議員清風高節,怎麼可能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呢?你是騙不了我的!
但既然做了,就要準備迎戰這一切
以現在的社會狀況與法律規定,如果檢舉了,除非原本的公司是大企業或國營事業,不然就準備迎戰這一切吧!要面對的事情排山倒海而來,但若是示弱反而功虧一簣,如果不能堅持到底,說不定工作丟了又得不到應有的賠償,賠了夫人又折兵,倒不如檢舉的當下再忍一口氣,當個小廢渣螺絲釘,人生還不是繼續過下去?
當然如果已經找到下一份工作,那當然就戰下去啦!
後記
剛考上律師的時候,我幾乎可以肯定不會說出「忍一口氣」的說法,勞工就是要為了自己權益站出來阿!勞工 站起來了!但出來社會這幾年後,慢慢得不認為這樣的想法是絕對的,人生活在這個社會,要在意的事情實在太多了,而每個人覺得的重點也不盡相同,有老婆、小孩要養,有重病的雙親又或者是沉重的房貸,有向主管職位爬的夢想、也有想要在公司學會技能創業,因此而忍氣吞聲,在不完全符合勞基法的環境下工作,沒有人需要因為這樣的事情而被指責。
但相對的,雖然因為各種原因而沒有站出來為自己的權益發聲,至少不要潑那些願意站出來的人冷水,站出來、不容易!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第1項)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第2項)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第3項)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第5項)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6項)」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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