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的奧義(貳)

2023/12/25閱讀時間約 2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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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Web3的傳輸協定階層包括「以太坊」(Ethereum)與比特幣等平台或公鏈,有別於Web1、Web2的應用層比重較大(例如Facebook或IG),有更多資金流入以太坊等傳輸協定層,就此逐漸形成「加密經濟圈」的生態體系,代幣(Token)的總市值急遽上升,代幣經濟的條件也已成熟。如同伊藤穰一博士於其著作《Web3趨勢大解讀》提到,加密經濟資產增加的人,不會選擇將加密資產轉換為法定資產,而是投資感興趣的DAO代幣或NFT,或投入DeFi(去中心化金融)加以運用。因此在加密經濟圈中,加密資產的經濟循環問題,已成為一個大規模現象,或許其與現實世界與傳統金融的資產、總體經濟會互相流通及影響,但整體來看,仍有越來越多的資金流入加密經濟圈,但法幣經濟圈卻沒有得到相應的資金回流。

 

從上述傳輸協定階層包括「以太坊」(Ethereum)與比特幣等平台或公鏈所建構的Web3生態,衝擊現實世界的經濟與法律制度,其中核心技術的應用主要有「DAO」,不僅創造商業模式,更衍生數位民主的可能性。所以本文主要就延續先前一篇「DAO的奧義」,再從這面向切入探討。

 

[再論DAO]

 

儘管DAO還沒有一個絕對的定義,但它在理解上可說是一種鏈上合作社的社群共識,在法律上是一種社會合同、協同行為或多方契約。知名區塊鏈律師Aaron Wright就曾在其X(Twitter)上說:「以太坊創造智能合約,DAO創造社會合約」(Ethereum creates the smart contract, DAOs create the social contract.)。

 

這兩年來筆者接觸Crypto,開始認識什麼是Web3與Smart Contract,其中最吸引我的是DAO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自治組織)。若從嚴格或典型的定義來說,DAO必須是透過智能合約等技術工具上鏈的組織型態;但若從彈性、自由,甚至哲學或人性來看,或許DAO也不一定是鏈上組織,因為它始終還是人際之間的協作關係。

 

筆者認為DAO這個新興的組織型態,將會是人類未來世界的趨勢發展。在Web2世界裡,大型網路公司(即Meta、Apple、Amazon、Microsoft、Google等公司)實質掌控網路資料經濟的力量,致使Web3的支持者(例如以太坊共同創始人Vitalik)倡議反對組織管理的自由精神,主張「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DAOs)最能體現此一精神。

 

[台灣DAO或實作的介紹]

 

一、HeadDAO

 

DAO的類型很多,包括DeFi、GameFi、SocialFi,也有 Collector的「收藏型 DAO」。在 NFT流行後,一些專注於收藏 NFT的Collector DAO就出現了。例如「FlamingoDAO」、「PleasrDAO」 和 「Jenny Metaverse DAO」 都屬於這類型的DAO,是一些專注於NFT收藏的營利性DAO,他們一直在NFT藝術品或投資商品上做積極投資與社群營運。

 

順帶一提的是,Flamingo DAO 創辦團隊2017年6月首次聚集起來,創建「OpenLaw—李嘉圖合約系統」,目的是創建可以被人類和機器理解的合約,更重要的是能為機器理解,因為這能把合約以密碼方式簽署、驗證和儲存在區塊鏈上。因此,OpenLaw可以作為橋梁連接傳統法律制度和新興密碼世界。

 

再來要講的就是HeadDAO。HeadDAO在美國及台灣都有社群,是訴求眾籌的力量,成員購買像素頭像NFT或這些像素頭像的轉手抽傭,變成HeadDAO主要資金來源,集合的資金將用來購買頂級藍籌(Blue Chip)NFT例如CloneX或BAYC,讓小資金也可買台積電的感覺,概念上像是購買零股或NFT界的0050。另外,HeadDao NFT以DAO的模式運作且發行「$Head」,使HeadDao NFT的持有者可質押賺幣或提供流動性賺幣。

 

不過讓我比較驚艷的是,HeadDAO竟然也有發展次組織「SubDAO」。subDAO是在一個更廣泛的DAO中,更小的、自治的工作組和項目。DAO已經是加密貨幣中的一項重大試驗,但subDAO是DAO領域中一個非常新的領域。

 

SubDAO或DAO內的子組織可代表DAO完成規定的任務:風險監控、網路和協議開發、社群管理、業務開發等。與傳統公司相比,subDAO旨在以更加開放和去中心化的方式運營,與其他subDAO透明地合作和協調。這種結構旨在降低成員之間潛在的重大資訊不對稱風險。因此,如果結構合理,subDAO可有效地運營DAO,而不會危及DAO 整體。

 

 

在傳統公司中要經過廣泛的招聘過程,才能得到一個有福利的受薪職位。在DAO中,這不會經常發生,我們可簡單地加入一個Discord服務器,開始提供價值並獲得報酬。當公司成長時,他們會在組織中增加新的部門、產品、業務垂直領域、團隊和倡議。subDAO就像這些新的組織結構,除了不遵循等級管理模式外,subDAO在與superDAO保持一致的同時,完全自主地運作。它們更像是子公司的關係。subDAO的執行力為Web3項目鋪開更長遠發展的路徑。當然這一切都建立在團隊有出色執行力的基礎之上。

 

而台灣的SubDAO是由HeadDAO台灣公會社群成員共同發起,附屬於HeadDAO 的在地化組織,期望通過建設DAO傳遞去中心化精神及進行創新實驗,同時推廣和交流以元宇宙為核心的知識、資訊、技術或相關的項目與經驗,更好地幫助想了解元宇宙的朋友、形成健康的社群,最終期望成為台灣首個以SubDAO概念成立的DAO典範。

 

台灣HeadDAO公會及SubDAO管理團隊,據了解目前是Kenjisrealm與IOYOI等人,社群成員彼此沒有利益連結,也不以利益出發去打造這個DAO,僅簡單地營造一個可持續、正面的、價值共創與為社群服務的附屬型去中心化自治組織「SubDAO」。除Head NFT的Holder外,其他在Line社群「台灣HeadDAO公會」的成員們,來自台灣四面八方的各路人馬,包括幣圈、鏈圈及NFT收藏家,甚至各行各業,包含藝術家、金融業者、新聞媒體或法律人,成員十分多元,幣圈新聞或八卦在這邊相當豐富,資訊流通迅速,每天都有很熱絡的討論。

 

但經過筆者觀察,前陣子美國HeadDAO經過社群表決後已清算解散,所以台灣HeadDAO的Holder(筆者我也是一顆頭的持有者)在上開清算程序結束且收到空投若干的以太幣(ETH)後,也進入自主經營、必須決定今後方向與地位的命運。此外該DAO也有核心成員另成立「嘿道文化有限公司」以營運相關實體活動。

 

提到SubDAO,筆者就順帶一提著名的MakerDAO。MakerDAO聯合創始人Rune Christianson日前回到該DAO,提出一項雄心勃勃的提案,即透過解散Maker目前的大部分結構,並將其改造成一個依賴subDAO的組織來修復MakerDAO治理。將subDAO視為專注於特定使命的專案團隊,對於MakerDAO來說,這可能是成長、創新、借貸或RWA。每個subDAO都有自己的治理代幣和結構,使它們成為具有自主權和權威的同意圈。他們自我組織、投票、制定商業計劃,如果成功,他們就會獲得獎勵。

 

二、FABDAO

 

FAB DAO,全名 Formosa Art Bank DAO,為公益NFT自治組織,由發起人黃豆泥、吳哲宇啟動台灣最大公益NFT募資專案「百岳計畫 Project % 」,集結跨域組織與個人,開創臺灣NFT結合公益、藝術、文化的新篇章。筆者我雖然不是FAB DAO核心貢獻者,只是個邊緣觀察家,但非常推崇及欽佩此DAO的精神與行動力,而且筆者我也是百岳NFT的Holder。

 

FABDAO專注於非營利NFT鑄造與銷售、藝術家與藏家鏈上社群、區塊鏈體驗與區塊鏈公益普及教育。以良善與永恆為出發點,打造彼此相連的Web3元宇宙。藉區塊鏈最好的特質,在真實世界展開最好的行動。

 

由志同道合的醫師、藝術家、顧問、口譯、地方創生、教育工作者集結在一起,以福爾摩沙藝術銀行(Formosa Art Bank)為名,決定創立扎根於Web3的去中心化慈善組織,它也是DAO於慈善世界的應用。

 

FAB DAO認為,NFT的價值來自社群共識,而人類文明最長遠的共識,應當是藝術作品、慈善行動、文化記憶。如果非營利組織(NPO, nonprofit organization)能發行、販售自己的NFT,讓民眾「捐款即收藏」,加上智能合約提供的版稅機制,轉賣NFT等同「再捐款」給原本的NPO。如果「捐款收據」是有價藝術品,捐款與投資的邊界將變得模糊,如果持有者反覆交易這些NFT,等同替NPO們打造捐款永動機。

 

在2023年11月19日其FIP-2議案通過,FAB DAO正式進入去中心自治時代。福爾摩沙藝術銀行改進提案第二案(2nd Formosa Art Bank DAO Improvement Proposals,簡稱 FIP-2)於同日中午於於 Snapshot 平台結束投票並獲得通過,從此FAB DAO確立各工作組架構,並建立多簽管理人制度,百岳計畫資金始得使用。

 

本次投票旨在建立〈客廳規範〉、〈百岳資金使用原則〉、〈各工作小組運作與資金使用原則〉。並確定聯絡人與多簽資金管理制度,投票通過後,將儘速建立資金移轉以及正式投入使用。經過繁複治理會議討論,百岳計畫之資金將於兩年內使用完畢,以活化「行動客廳」、「藝術銀行」以及「超證實驗室」之行動。

 

2022年是各樣NFT專案的嘗試,2023年的FAB DAO則是在各組的展開下,一起用實際參與來實驗DAO!在這之中,看到FAB DAO真的是先行動再治理,FAB DAO一邊做、一邊感受、發現問題,在資金還沒正式使用的情況下,不論是超證實驗室、藝術銀行還是行動客廳,都一直在各自關心的內容上持續迭代運作;希望百岳資金的啟用,能夠讓FAB DAO客廳社群獲得更有力道的能量。經過6天投票期,共有424張同意票,由32位帳號進行投票,0 票反對或保留。FIP-2正式通過,FAB DAO正式進入去中心自治時代。相關條文可參考Snapshot網站,或於FAB DAO Discord討論結果。

 

此外,「FAB DAO 補助讚!」是台灣第一次的非營利平方募資(Quadratic Funding, QF)實驗,完全由社群發起,且提案團隊多元。在25天內FAB DAO證明台灣的社群已經成為一種生態系:可以獨立操作、捐贈、提案QF。FAB DAO認為平方募資法在這個階段,仍是先鋒使用者測試與使用的階段,尚未進入大規模應用期(Mass Adoption)。此時應有效給予提案團隊、贊助者更高的動機,無論是聲譽系統等無形獎勵,還是代幣等實質獎勵,並持續有效強化在地社群鏈結,有效提升參與者黏性。即使工具上還有些待改善之處,但無論如何已經是一次有價值的行動。

 

FAB DAO建議由繁體中文語區的DAO貢獻者與公民科技社群,聯合提案進行 Gitcoin 相關介面的中文化翻譯工作,如Grant Stack、Gitcoin Grant、Gitcoin Passport等,並與官方單位進行協作。這可以進一步降低中文使用者的使用障礙,達成網路的國際化(internalization, i18n)精神,並且持續吸引有志於參與數位公共財的非英語使用者參與其中。


三、數位發展部對於DAO建構及運作驗證

 

台灣的數位發展部有進行一項「web3 分散式數位驗證與自治組織技術研發資訊服務委託案」計畫,本案針對四大驗證範圍「以 W3C 國際標準對接行動自然人憑證以及組織及團體憑證(XCA)、DAO 建構及運作、回溯性公共投資、可溯源生成式 AI 服務」進行Web3技術的落地驗證。

 

其中「DAO 建構及運作」驗證,是建立一個可運作的DAO社群及網頁,網頁檔案需建置於分散式儲存、共享與持久化點對點(peer-to-peer)網路傳輸協定的公鏈(public chain)環境;結合DID(Decentralized Identity,分散式身份識別)工具,實作DAO相關治理工具,至少包含區塊鏈權杖(token)發行實作、投票機制設計及實作等。

 

驗證項目包括行動自然人憑證對接、組織及團體(miXed organization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XCA)憑證對接,以上可自動生產綁定在公共區塊鏈上的錢包地址或不可轉讓權杖,其標準規格不限於單一區塊鏈,且可相容於各個區塊鏈。甚至以利跨國數位身分簽章、電子公民身份交換及法人電子合約簽署等。在非法人組織得以透過DID標準自動化驗證DAO,據以申請XCA憑證,並提出DAO應用XCA憑證之使用場景規劃。

 

甚至衍生出「Taiwan DID」的實作驗證項目。什麼是Taiwan DID?它是以(數位)自然人憑證作為基底,結合區塊鏈密碼學基礎建設,例如將數位自然人憑證sync 全球最多人使用的加密錢包MetaMask(小狐狸),以作為分散式身份為來的全球先趨。在人工智慧造假、帳號氾濫與全球對資料隱私需求升高的現在,DID可為傳統身份憑證帶來解方;身份由使用者自行掌控,並在不揭露個人資訊的情況下驗明身份,有效保護個人隱私,更重要的是DID具有加強互通的特性,讓身份解方橫跨多方情境。

 

實益是:有了Taiwan DID便可參與「數位社會民意代表選舉」,上述步驟準備就緒後,進入「數位社會民意代表選舉」網站,並認證Taiwan DID。

 

[DAO的立法參考]

 

一、美國懷俄明州或馬紹爾群島共和國

 

這些政府已在法律上承認DAO,並使在該國註冊的法律實體能夠正式採用DAO結構及其「治理工具」。這一發展象徵任何國家在合法化、鼓勵去中心化實體及其相關要件、元素等方面,都有很重要且指標性的參考。這些包括允許營利性DAO、非營利性DAO的註冊;承認DAO治理、投票進程、框架等方法與工具(例如代幣化);為DAO的形成、協議及智能合約的使用提供相關定義與規定。

 

二、美國猶他州法

 

Venture DAO在美國德拉瓦州註冊為LLC,如同懷俄明州的DAO法案也是將DAO納入LLC體系進行管理,本質上都是將DAO包一層現有形式的法律實體(有限責任公司),也就是過去在法律層面上並不存在 DAO 這個東西,而選擇以LLC組織形式方式去運營DAO。而美國猶他州的立法通過,代表 DAO並不需要再進行實體包裝,DAO本身已經成為一種被該州法律所認可的獨有組織形式,甚至還對DAO成員的法律和稅務責任做初明確和保護,並且支持DAO以合夥形式分潤給其成員。該法案將於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其重點如下:

 

(一)組織地位及責任

DAO擁有法人資格—有開展任何合法事務的權利。DAO為有限責任—責任上限為DAO的全部資產。成員個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DAO不服從法律判決、投票決定不服從判決的成員個人則可能需承擔判決中所需賠償的金額,依據投票權大小拆分責任。

 

(二)DAO的形成

DAO需要有自然人作為註冊人,並需要設置公開聯繫人。DAO需要有組織章程。DAO需要部署在無許可的區塊鏈上(公有鏈)、有去中心化治理體系、程式碼開源,地址公開。DAO需要有一個授權法律代表,以便處理鏈上無法完成的事務。法律代表個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三)成員定義及責任

DAO沒有管理人,所有成員視為共同管理人。治理代幣持有人被視為DAO成員,在兩種情況下生效:a)持有代幣開始(主動持有);b)首次和DAO進行鏈上交互(贈送、空投等被動持有情況)。成員不可以DAO無法退還其資金貢獻為由要求解散DAO。用於稅收目的的情況,默認按合夥制方式執行,但DAO可以通過公開投票聲明以公司形式進行納稅。在默認合夥制情況下,DAO可以給成員分錢,成員按照合夥人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規範區塊鏈網路發生硬分叉(hard fork)的情況。

 

三、史丹佛大學的區塊鏈治理與DAO法律

 

在史丹佛大學有一系列的課程與教材資料(第7至9堂的參考講義),提供許多分析與案例,都在探討DAO的現況與法律( https://cs352b.stanford.edu/syllabus.html?fbclid=IwAR15tswmtBR6LtGiEKtWNAH3EDFcm1ZxVg3WbdZ-dKp4sZ4qvbrCx9C50DA_aem_ASfTfVi1J2iceQwjXsDf-hP6A8V7cTwIpYmEpBwI3JFFDZwlFQZx-YDr79256KE4GzU ),不外乎前述的內容,討論到DAO所面臨的困難,且提到尚無明確法源定義,多數處於alegal(無法律)的狀態,在強調開放與自治的組織如何有法可管、有什麼過去的框架可以參考,包括DAO現行監管架構、DAO尚未包裝的法律爭議、DAO的法律結構,甚至討論到授權及流動性民主。

 

四、DAO Harvard

 

DAO哈佛會議是一個在2023年4月間為期三天的會議,匯集從業者、政策制定者和學者,就DAO的研究、法律和政策考慮進行對話。該會議由哈佛大學貝爾弗中心技術與公共目的項目和哈佛大學埃德蒙與莉莉薩夫拉道德中心共同主辦,。

 

麻省理工學院的桑迪·彭特蘭(Sandy Pentland)、哈佛大學的勞倫斯·萊斯格(Lawrence Lessig)及斯坦福大學的魯本·揚布隆(Reuben Youngblom)等學者都強調道德標准在支持DAO正當性方面的重要性。道德標準為DAO提供道德指南,引導其行動以確保符合其成員和社會整體的最大利益。( https://metagov.substack.com/p/dao-harvard-proceedings-part-1-lawrence )

 

 

標準不僅關乎互操作性和效率,還關乎指導行為並確保DAO內的行動與更廣泛的社會價值觀一致。倫理標準幫助在DAO社區及更廣泛的世界中從法律、社會和政治上使DAO正當化。它們可以解決隱私、公平和問責制等對DAO功能和認可至關重要的問題。

 

 

標準化可以幫助DAO獲得法律和社會政治兩方面的正當性。從法律角度來看,標準可以提供支持合規性的框架,從而增強DAO的法律地位。從社會角度來看,標準化可以在DAO社群內促進公平、透明,也提供一個問責和批判的途徑,進而在成員和更廣泛的社群中建立信任和認同。

 

 

總之,DAO的標準化對其本身持續增長和成功至關重要。就像網際網路從引入標準協定中受益一樣,DAO也可以受益於標準化所帶來的清晰度、可互操作性和正當性。在沒有一個正式權力的情況下達成共識並採用標準具有一定的挑戰性。但是「合作競爭」的精神可以激勵集體行動。 DAOstar等舉措和推動開放數據標準的努力反映了加強合作的意願日益增加。社群了解如果DAO作為一個整合的生態系統而不是孤軍奮戰,將獲得巨大潛力。

 

 

如果DAO圍繞共享的透明度、去中心化和合作理想的標準凝聚在一起,未來是光明的。在對抗根深蒂固的Web2力量時,一個擁有共同標準的統一的DAO格局將是獲得更大的力量。如果不同的不同的DAO聯合起來,可以一起建立一個更好的生態系統。

 

五、The DAO Model Law

https://coala.global/wp-content/uploads/2022/03/DAO-Model-Law.pdf )

「The DAO Model Law」是由全球跨學科社群,學者、律師、經濟學家、協議架構師和技術專家,以共同開發基於區塊鏈的法律和技術框架、標準和應用,並制定支持創新和社會利益的治理政策。直接將DAO視為法人。其第一條就規範法人的性質:「分散式自治組織(DAO)為一法人實體,可用於商業、互助、社會、環境或政治目的,其性質將在其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條規範法人的資格:「

(1) 在此標準法範圍內的DAO,將被視為與其成員分離且獨立的法人實體。DAO將能以其自身名義:

   (a) 提起訴訟和被訴訟;

   (b) 取得、擁有、持有及發展或處分動產和不動產;

   (c) 像法人團體那樣合法地進行和承受各種行為和事務。

(2) 在此標準法範圍內的DAO必須透過其鏈上和鏈下資產滿足其責任。

(3) 在此標準法範圍內DAO的行動之有效性,不得因DAO缺乏行動能力而受到挑戰。」

 

第四條規範成立要求: 

 (1) 為了使DAO受益於法人資格,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a) DAO必須部署在無需許可的區塊鏈上;

(b) DAO必須提供獨特的公共地址,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該地址審查DAO的活動並監控其運營;

(c) DAO的整個軟體代碼必須在公共論壇上採用開源格式,以允許任何人審查;

(d) DAO的軟體代碼必須經過有品量的保證(Quality Assurance);

(e) 必須至少有一個圖形使用者介面(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允許所有人可讀取DAO智能合約關鍵參數的值,並監控源自或發送至任何DAO智能合約的所有交易。圖形使用者介面還將指定成員是否能夠不受限制地兌換其代幣,如果不能,GUI 將明確提及現有的限制;

(f) DAO必須有所有人可以理解的章程。章程必須可通過圖形使用者介面或公共論壇公開訪問。如果為了保護 DAO 個別成員或參與者的隱私而有必要進行編輯,則可以在發布之前從章程中刪除相關敏感信息

(g) 根據第3條第 (7) 款,DAO的治理體系在技術上必須是去中心化的,儘管在操作上不一定是去中心化的。

(h) 無論所選擇的治理系統如何,在任何特定時間都必須始終至少有一名DAO 成員;

(i) 必須有一個公開指定的機制,允許外部人員聯繫DAO。 DAO的所有成員和管理員必須能夠訪問此通訊機制的內容;

(j) DAO必須提及或提供DAO、成員和參與者將受其約束的爭議解決機制;

(k) DAO必須參考或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與第三方之間的任何爭議,這些爭議本質上可以通過替代爭議解決方式解決。」同條第3項規定,符合前述要件的DAO 即可以豁免向特定認證機構辦理註冊。

 

(2) 一旦DAO滿足第四條(1)項的成立要求,將默認具有有限責任,但需遵守第五條的規定。

(3) 同時滿足第四條(1)項的要求,並由DAO宣布其已滿足這些要求,將被視為本標準法下DAO認識的決定性證據,不需要認證機關的認證或登記。

(4) 採用本標準法的司法管轄區可授權一認證機關監督DAO是否繼續符合此標準法下的法人資格要求。

(5) 如果存在認證機關,DAO可請求該機關確認是否符合本標準法下的法人資格要求。

 

另規範成員資格。Members(成員),是指在DAO中擁有「治理權」的任何人(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DAO,並強調是擁有/有實行治理權。如果只是持有治理代幣的交易者則不算。另區分Participant(參與者),是指除成員外與DAO互動或持有原生代幣的任何人。但被空投(Airdrop)代幣者也不算。

 

此外,另考量到DAO及公鏈的特性,也規範到硬分叉(hard fork)、分裂或衍生成兩個獨立的DAO時應如何規範或看待之;及針對DAO升級(Upgrade)例如智能合約升級的變化、DAO失敗營運(Failed)包括DAO被駭了、DAO升級合約有資安漏洞的情形。

 

[結語]

 

DAO反映的不只是人們對新興合作模式的追求,更是工作型態與社會文化交織而成的創新敘事。東、西方存在各種不同性質的DAO,而DAOs之間也時常有良性的交流互動,不僅彼此互通分享經驗,也共同推動新型態的組織形式。

 

a16z的法律顧問Miles Jennings在其文章結論提到,經營DAO最好要有SubDAO、代議民主、無代幣治理,包括做到人格證明或參與證明的運作機制,甚至提倡設計馬基雅維利式的DAO,即:擁抱治理最小化、建立一個平衡的領導階層使其永遠面臨反對派的挑戰、為領導階層的持續變動提供途徑、強化次領導團隊的責任感」。

 

Hiro Kennelly(Bankless DAO核心貢獻者)也說:「無論DAO是什麼,它們都是使用相同的十幾個數位組織構建而成,其中許多類似於社會樂高」。其所謂的「社會樂高」無非也是一種社會實驗或沙盒作為,社群及其成員們是基於創新與樂趣而從事DAO的運作。筆者認為DAO是一種專案,是一種社群共識,在尚無法律規範或以現行法律包裝的現況,我們就以無法為有法,以無限為有限(Using no way as way, having no limitation as limitation.)吧!

 

DAO的治理設計已經超越區塊鏈的技術邊界,回歸到人類組織結構的基本思路。DAO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技術降低組織協調的成本。一旦我們掌握核心元素,DAO運營創新的大門就會自然開啟。屆時,DAO將是AI時代的經濟樞紐,而以太坊會是首選的公鏈!

 

最後我要補充的是,在FAB DAO裡面,真的是很多元宇宙,隨便瀏覽或一點擊,就是延伸到了其他社群例如Volume DAO、Tezos TW2.0,很多可無限進擊的領域(例如goV、da0、BuZhi DAO)。筆者覺得DAO是在多元宇宙或多中心化的場景下,透過多元方法、科技與工具,將網路治理的利害關係人們,達成鏈上共識,串起鏈上、鏈下的人事物。


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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