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單身人口越來越多
一個人老了,父母也走了
膝下也沒兒女
身後的財產要先贈與?
還是身後繼承?
會有很多不同面向的考量
就稅負來說
生前贈與,贈與人每年有244萬免稅額
但贈與項目是什麼?有不同的估價標準
有人規劃贈與不動產,贈與時可用現值,
出售時就慘了,因為成本以現值計算
也有人規劃用壽險保單
有免稅的好處 但要符合規定
要跟會計師或保險經紀人諮詢一下才好
各有優缺
至於預告登記,是個方式
這個用於已經將不動產贈與他人了
但是擔心受贈人會變賣財產
就可以做個預告登記
但預告登記沒辦法排除強制執行
所以各項工具各有優缺啦
但延伸思考:若預告登記期間
雙方其中一方死亡
那該怎麼辦?以下函令給大家參考一下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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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死亡: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5月22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5955號函
【要旨】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死亡時,得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內容】一、按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係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地位所生之效果。預告登記權利人既已辦畢預告登記,即受土地法第79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之保障。嗣後預告登記權利人死亡,就民法觀點而論,繼承人既承繼其地位,此種法律上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自與因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詳見土地法第79條之1第1項3款規定)一併為繼承人所承繼。又預告登記保全之請求權係為債權非屬物權性質,與查封、假扣押等其他限制登記所保全債權之請求權同,於請求權人死亡時,繼承人亦承繼該債權之請求權,無辦理繼承該請求權登記之必要。惟為免損害繼承人之權益,除民法另有規定或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外,倘繼承人認為有實際需要時,得由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具登記申請書件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以「註記」為登記原因,並於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名義後加註繼承人姓名。
二、預告登記名義人死亡:
辦理預告登記完竣後,登記名義人死亡,辦理繼承登記前,是否須先塗銷該預告登記?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一、‧‧‧二、‧‧‧三、繼承‧‧‧。」是以,辦理繼承登記前免先塗銷預告登記,惟須將該預告登記轉載於繼承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