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並無所謂協力廠商,
如果是一個廠商得標購案,
則為得標廠商,
其合法分包者為分包商,
而民間仍習慣以協力廠商稱呼。
為何需要協力廠商?
首先要確定外包能給組織帶來什麼益處,
接著要訂出達成目標的具體內容,
其考慮原因有以下:
1.降低成本,享受專業分工的效益
2.降低投標風險,避免投入資源過大
3.規模經濟,適應市場需求量的變動
4.培育關係,業務來源
而協力廠商也是團隊成員之一,
也需要投入管理:
1.確保協力廠商的交貨品質。
2.確保協力廠商交貨期的準確性。
3.提升協力廠商的管理能力。
4.降低採購成本。
選擇協力廠應考慮的因素:
選商應注意考核其承攬業績及能力、
業界風評、財務及資產狀況、
設備機具、施工品質、
工程配合度、施作或出工狀況、
付款情形、有無票據拒往紀錄、
是否借牌?股東重疊否?
與協力廠商合作前應該先做盡職調查,
以避開不適合的協力廠商。
也建議要有協力廠商考核評鑑,
以選擇長期適宜之協力廠,
才能持續在投標團隊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