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民國101年12月13日臺教人(一)字第1010226852號函
教育部民國106年7月31日臺教人(二)字第1060101200號函
教育部民國108年8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113122號函
一、事實經過
近來有出版社接洽,希望如果時間上許可,想邀請我參與下一個課綱的教科書編輯,於是乎我上網翻了一些規定。得到了以下的資訊:
二、101年函主要內容:
1、目的:
為使教科用書能符合教學現場需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科用書編輯工作,宜有教師之參與。
2、資格: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曾任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
3、條件:
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應邀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且並不違反兼職規定。
4、限制:
(1)不得有商業行為。(2)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3)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三、106年、108年函主要內容:
1、資格能否放寬?
係考量教師應邀參與廠商編輯教科用(圖)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不宜寬濫,應朝向績優或具有特定專長教師始得參與為限,嗣參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爰限縮得參與教科用(圖)書編輯工作之教師範圍。
2、高中教師沒有輔導團,那學科中心/群科中心教師能否參與編輯?
高級中等學校並無設置輔導團,且學科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及種子教師任務與縣(市)輔導團類似,基於提升教科用書符合教學現場需求之相同考量,是類教師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經服務學校之許可,得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工作。
3、其餘規定如101年函內容
新修正地方-----
109年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將101年函示中的教師資格內容加入《處理原則》,從函示地位變成規則。
112年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又將101年函示的教師資格內容,從109年的《處理原則》刪除
所以,擔任出版社編輯教師沒有任何的限制資格了。
四、教科書選用規定
1、101年函:
不得同時參與審定以及學校教科書選用作業,「不得同時參與」係指不得擔任教科用(圖)書選用委員抑或表決時迴避即可。
2、106年函:如果沒有人可以選用書籍怎麼辦?
依課程綱要領域學習完整性之精神,倘學校某科別發生未有教師可參與選書作業之情形,建議邀請校內該領域相關科別之教師參與選書作業
五、「教科用書」的範圍?
有關教科用(圖)書之定義,查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次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2條規定,教科圖書係指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編輯之學生課本及其習作。
爰此,本部101年12月13日函釋所稱「教科用書」係參照前開規定據以認定,尚不包含教師手冊及講義;惟教師參與教師手冊及講義之編輯工作,仍應依本部101年12月13函規定辦理。
【白話版】編輯教科用書不包含教師手冊及講義,但還是要經服務學校許可。
六、校長可否參與教科書編輯?
教育部民國102年05月2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70873號函
考量校長於學校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之組成、教科圖書選用之審核或相關採購程序上,雖可依職權自行迴避,惟於最終選用及採購審核結果,校長仍具最終核定或備查權,為免爭議,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不得參與廠商教科用書、教師用書及教師手冊之編輯工作。
【白話版】校長不行喔!!
七、如果教師出版著作,那有何相關規定?(101年函)
教育部87年6月7日台(87)高(二)字第87063773號函規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或將作品委由畫廊展示並販售其作品,尚無違反相關規定,惟不得有下列情事:
1、參加出版社或畫廊所舉辦之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作品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
2、將著作或作品委由出版社或畫廊出售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與本職工作不相容者(如:不得因從事該行為致影響本職工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白話版】這個超模糊的!簽書會?出書本身就是商業行為,這個認定非常的模糊。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解釋。
新修正內容----
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號 令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
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寫參考書算不算盈利?有時候是按著本數算稿費?算分紅?或是請學生購買自己的參考書算不算?
不知道,只能說先謹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