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要課地價稅公平嗎?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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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2月7日)作成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本號判決在處理法定空地課徵地價稅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以下簡析其內容。


一、案例事實(本案有四位聲請人,以下簡化聲請人一的案例)


某甲有一塊A土地因為是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一直以來都不用繳地價稅。但是有一天某甲卻被稅捐稽徵處通知那塊土地雖然是通路,但屬於「法定空地」,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的規定仍應該繳地價稅,因此某甲不但將來需要繳地價稅,還被稅捐處補徵了過去幾年的地價稅,某甲不服認為自己家的地明明是供大家行走用的,不應該被課徵地價稅,因此循序提起救濟,最終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爭點說明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在此會產生幾個問題:


其一在於所謂的「法定空地」究竟是指哪種土地?特別是在聲請人一的情況下,他們家的土地其實是所謂的「私設通路」,這種土地屬於法定空地嗎?


其二在於法定空地為什麼就不能減免地價稅?這樣的作法會不會違反平等原則?


三、憲法判決內容


判決指出,地價稅的課徵係為追求憲法第142、143所訂「平均地權」之基本國策,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如果無償使土地供公眾通行,能達成地盡其利的經濟效用,政府為鼓勵人民提供私有土地供公眾利用,故對此種土地免予課徵地價稅。又為避免免稅條件過於寬鬆,衡量租稅之公平負擔,對於同樣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立法者若要採取差別對待,其所採取的分類及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必須具備有合理關聯性。


所謂的「法定空地」,依建築法之規定是指建築基地範圍內應該保留的空地,故此種空地屬於建築基地的一部分,提供建築物景觀及安全等功能,與單純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地尚有不同,且未來如有改建或實施都市更新,法定空地的所有權人還能參與分配,其對土地之權益不會因為是否專供公眾通行而受影響,因此法定空地對於建築者而言還是具備有一定建築利益,土地稅減免規則依此為差別待遇,尚不違反平等原則。


至於「私設通路」是否屬於「法定空地」?判決指出此部分內政部106年之函釋已說明,私設通路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建築基地外私設通路」及「建築線內私設通路」,建築基地外的私設通路不適用建築法因此不會是法定空地,建築線內的私設通路,是為了滿足建築法規定而設,性質上屬於法定空地。此一函釋主要在闡釋建築法中法定空地之內涵,其本身並不違憲,聲請人中有主張超過法定預留比率土地不屬於法定空地者,僅屬於認事用法的爭執,與確定判決所表示見解是否牴觸憲法無涉。


四、評析


本號判決在平等原則的審查上雖然未充分說明所採審查密度,但從指出規定所採取分類與規範目的間應具備合理關聯性以觀,應是採取寬鬆違憲審查基準。本文認為,在稅捐優惠如何分配之事項上,為使政策之成敗有所依歸,行政權本就有一定自主空間,故在此採取寬鬆之審查基準是值得贊同的。


本號判決雖然宣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合憲,但在最末也諭知建築基地內之私設通路雖然屬於法定空地,如果該空地面積已超過法定應保留的比率,有關機關對此等土地之課稅允宜考量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在我看來,這最末後的一段落其實才處理了真正的爭議。


其理由在於,當建築基地內預留的土地是為了符合建築法規範時,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減免稅捐是一般人都能接受的,畢竟想要在那邊蓋房子就應該符合相關安全性的規定,此時土地雖然是空在那邊,實際上建築者仍享有該土地帶來的建築利益。


真正有爭議的地方在於,當預留的土地面積超過了法定面積時,此時多出來的部分其實不是為了符合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此種土地不予減免才是真正有違反平等原則疑慮之處。


楊惠欽大法官於其意見書中即指出,所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地,大致上還可以區分為1.超出空地2.單純必要空地3.有獎勵必要空地三種情況,超出空地是土地權利人依其自主意院所留設、單純必要空地則係為符合建築法規定所留設、有獎勵必要空地則不僅係為符合建築法,同時若有留設還能有容積獎勵,楊大法官認為至少在超出空地的部分,其性質已十分接近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本文之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用地而應予減免。


本文認為,判決雖然沒有細緻化的將道路地進行分類,但憲法法庭本來就不宜對政策性的法律進行過度干預,在此種稅捐優惠之法律中,因其區別對待無明顯恣意之處故宣告其合憲,此種對司法權的謹慎運用值得贊同。同時,判決最末之建議及楊大法官於意見書中對於道路地的解析,很值得作為行政機關將來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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