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持有資產、稅務與公司架構之規劃

2024/02/14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由於診所的執行業務收入,如:醫師診療行為的執業報酬、藥師配藥的執業報酬...等執行業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並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故無需開立發票,也無須申報營業稅。


然而,非屬執行業務報酬的營業收入,如:眼科診所附加眼鏡銷售、牙科診所附加牙刷銷售、骨科診所附加護膝銷售、動物醫院附加貓狗飼料銷售、藥局附加健康食品銷售...等銷售的收益,即存在有營業稅的要件,故須以公司或行號的型態經營,並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後續也會再跟進公司或行號的所得稅申報繳納義務。然而,應以公司還是行號賺取非屬執業收入的營收,需考量以下兩個要件:


一、是否需建立風險防火

由於行號的責任,與個人綁定在一起,故若需要架構營運風險的防火措施的話,則需以公司型態來經營,讓醫師的風險能限制在股東出資的限額內。


二、是否需遞延盈餘分配

由於行號的獲益,與個人綁定在一起,若直接併入醫師當年度綜合所得額內的話,可能稅率相對較高,如果需遞延盈餘時,即需以公司型態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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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部分醫師與執行業務者多會考量:既然已經成立公司經營非屬執行業務的營業收入,不如再將該公司當作是自己的控股公司,把個人的股票投資、不動產購置,甚至部分執行業務收入,全數納入該控股公司名下;然而,這樣的安排,可能會產生稅賦變數的增加,甚至有違法疑慮的風險產生,包含:


一、以營運公司持有股份股權

以營運公司持有醫師個人所投資的股份或股權時,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

(一)年度營業稅須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恐導致多繳的稅賦變數。

(二)可能會有股份年度評價,導致未分配盈餘增減的加徵稅賦變數。

(三)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賦,相對高於個人出售時的稅賦。

(四)存在所得稅法§14之3:視為惡意遞延的稅賦隱憂。


二、以營運公司賺取執業收入

以營運公司賺取執行業務收入,存在以下的違法疑慮與稅賦變數:

(一)以公司賺取醫師執行業務收入,存在違反醫療法規的隱憂

(二)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存在漏報繳印花稅的疑慮

(三)以公司賺取醫師執業收入,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


三、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

以營運公司持有不動產,存在以下的稅賦變數:

(一)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稅賦較高

(二)以公司名義持有不動產,不利於後代受贈與繼承上的稅賦規劃

(三)以公司名義出售或出租不動產,實質稅賦恐高於以個人綜所稅申報


以上變數都是在醫師以控股公司架構,規劃個人資產佈局時,需多所考量的稅賦風險與疑慮。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https://www.unicore.url.tw/

Tel:02-8661-8603

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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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與醫師的稅賦申報,經常是備受關注的查核重點,故本專題,主要在探討私人診所、醫師於稅賦申報時的應注意事項,以及稅賦申報的風險點與相關查稅模式解析,進一步掌握合法節稅的方式與方向,避免錯誤的規劃與違法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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