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父親乙失智,甲擔心其他兄弟姊妹會趁乙失智時騙取乙的財產,於是甲詢問律師可以怎麼做,才能避免乙遭欺騙因此任意處分財產呢?
在高齡化社會,面對失智、中風的親屬的財產管理問題難以避免,本篇文章即要分享什麼是監護宣告,以及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不具有表達自身意思能力之人,民法上稱之為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無法對外為有效的法律行為。當法院裁定准許監護宣告後,受監護宣告之人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由受監護人擔任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須盡善良管理義務,且依法不得以受監護人的財產為投資。此外,監護人要以代理受監護人買賣不動產,也需要取得法院的同意。
此外,為了防止監護人濫權、隱匿財產,所以除了共同監護外,法院還會再選任出一名人員與監護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