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不管相信全球暖化是人為的或是太陽黑子造成的,全球暖化已成為一個事實。而暖化所衍伸的相關議題便油然而生,例如永續。能源在談永續、建築在談永續、糧食也在談永續。但是永續被非真實的「永」遠存「續」,
永續只是一個「想像」的概念,因為當今距離智人出現在地球上不過20萬年的時間、宇宙大爆炸不過137億年,而地球終有滅亡的一天。那麼,既然永續無法真實的永續,我們為何還需要談論永續發展呢?因為我們同樣也「想像」未來有我們的子孫存在,而保障子孫們的權利便是我們的責任。
距Steven Jobs1976年成立了蘋果公司,製造最早的商業化個人電腦不過41年;距第一波民主化,1783年美國獨立與1799年法國大革命也不過234年;資訊科技與政治體制等現在視為主流的「價值」,皆是隨著時間而不斷變動的。永續的價值,成為主流價值也不過短短數十年,現階段談論的永續「價值」必然無法「永續」,必定隨著時空環境等人文因素而不斷改變。但是,思考永續的核心價值與可行性,卻是在這個資源有限且逐漸枯竭,環境日亦汙染且相互影響之下的當務之急。本文從道德的權利與責任角度來探討,我們的行為是否對於未來的世代產生了不道德的情況呢?而我們要如何跨世代地去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呢?
假設35年為一個世代,(根據內政部統計,104年初婚年齡,男性為34.2歲、女性為31.4歲)先不討論500年後的子孫們,105年後的第三個世代,我們多少都還能有幸地與他們共存某段時間。他們的權利是否是我們現在需要考慮照料的呢?很多人會說,當然需要阿,他們可是你的子孫耶,難道你想要你的子孫們在沒有青山綠水、能源匱乏、處處充滿污染的環境下生存嗎?站在同理的立場,我們現在就必須考量對環境所造成的任何影響,因為這都有可能會傷害到我們子孫的權利(基本權利)。但是,子孫真的有其權利嗎?如果他們尚未存在,他們的權利也就不存在,我們真的有可能「侵犯」到他們的權利嗎?
儘管現在的我們可能影響(傷害)到未來他們(三個世代後的子孫)的基本權力,但是他們卻不可能影響到我們。所以,我們與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單向的影響關係,而非雙向的影響關係。而我們也無法得知他們有那些「特定權利」是我們需要加以尊重與保障的,亦即我們無法確定我們目前的影響對於未來是否真的會出現「受害者」。受害者指的是,他們未獲得完善的基本權利;未獲得透過權利來保障、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與利益。事實真的是如此嗎?若世代是建立在單向的影響關係之下,那麼也就沒有了正義可言,因為彼此之間並不存在道德關係。
美國哲學家John Rawls認為,正義必須滿足以下三種情境才有可能產生:(1).一個社會中的資源有所匱乏、但非過度匱乏。(2).該社會處於特定的地理範圍之內,其中同時存在的成員在身心能力方面都彼此類似,至少沒有任何人有足夠能力來迫使其他人服從他的意志。(3).這些成員都傾向於關切自身利益、但又不全然自私,他們也都有各自的人生目標要去實現,於是對於社會合作所帶來的成果該如何分配,不同的成員所提出的不同要求之間會出現衝突。John Rawls的正義似乎是建立在能夠行使權責,並具有理性的對象存在才得以實踐,他們是有意志的、追逐利益的,但從第三點的「不全然自私」來看,正義在無私、利他的範圍內,還是能夠考慮到不存在的(未來世代)與不能夠行使權責、理性(植物人、嬰幼兒)的人們。
意志論者認為,權利和責任必須符合「同時存在」的條件;權利仍依附著權利擁有者的存在而存在。他們主張,權利是用來保障權利擁有者發揮其自主性而需要的選擇空間,而擁有意志、理性的主體才擁有訴求權利的能力。但利益論者則擴大了意志論者的權利範圍,認為不管是智能障礙者、嬰幼兒、非人的動物或植物人皆可被賦予某些權利,至少是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基本權利。
植物人擁有權利,那麼什麼是植物人的責任呢?「責任」按教育部國語辭典釋義為1.所應做的本分2.在道德或法律上,因某行為的結果,任人評論或處分。2.是屬於法律上用語,在此僅就1.做討論。什麼是植物人的本分呢?活下去並且等待清醒,似乎就是植物人的本分。以此而論,智能障礙者、嬰幼兒、植物人等不具有理性思考與行動的人們依然能夠做好本分而擁有權責。但是,權責一定同時存在嗎?
我認為權利與責任的關係並不是「同時」存在的,而比較類似一種時間上的先後以及會隨著身份能力等社會結構而改變關係。例如:嬰幼兒只擁有權利而無需行使責任,但是並不表示沒有責任,只是責任必須隨著時間、能力的成長才得以附加,似乎權利較責任更具有普遍性。而我們現在對於未來世代的責任─保障其基本權利,也並非無權利可言,當我們老了的時候,子孫們便因者我們當時付出的責任而擁有持續提供於我們享有基本權利的可能。
永續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我們與未來世代擁有相互影響的可能、生命擁有某段重疊的可能,保障他們的基本權利,就是保障了我們的基本權利。那麼,何謂基本權利呢?何謂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呢?最簡單或許就是將我們現在所享有的利益讓未來的他們同樣可以享有,因此我們不能夠無限制的擴張我們的權利(利益),而必須考量到未來他們的權利,以限縮我們現在的權利來換取未來的權利。但矛盾的是,從我出生到現在的這短短的20幾年來,不要說下一代了,連這一代過去所獲得的利益也與現在有所不同,例如:空氣汙染、農村種滿了豪華農舍、農地面積減少糧食自給率不足、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下陷,臨海的土地因此海水倒灌而鹽化等,我們不斷地剝削我們自己的權利,也就間接不斷地剝削了未來他們的權利。這也就是為什麼《京都議定書》和《巴黎協定》均是以正被犧牲權利的我們來行使其責任(京都議定書規定各國1990年的排碳量再減5.2%的水準;巴黎協定則以1750年工業革命前為基準,力保在本世紀全球均溫上升不超過攝氏2度)。基本權利正在改變,曾經體驗過美好權利時代的我們(至少比現在好),更有義務將美好的權利傳給下一代。不只是為了老有所終,如果我們相信人有靈魂不滅的永續性,那麼權責也就會有永續性,按權責互滅定律的話,沒有了權利便沒有了責任,最後將導致「三叔」。
20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