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職一定要經過公司同意嗎?什麼狀況可以不預告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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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為勞工的我們,難免會對公司有些不滿及怨言。但如果遇到太過分的情況,連一天都不想再繼續待下去,或擔心繼續留在公司會被報復,能不預告直接離職嗎?雖然預告期是勞基法上的規定,算是給雇主一點緩衝時間,趁著員工還沒正式走人前能快點找到新人來交接工作。但如果是公司方面「咎由自取」,讓員工不趕在繼續待下去,為了安全起見,是可以不預告直接離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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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職必須多久前告知公司?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1.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2.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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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雇主開除勞工的規定相同,看做了多久就該提前多久通知。但如果是約聘的工作,則會依照契約上的時間來走,超過時間的部分滿三年以上,則與其他沒期限的工作相同,都必須按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來提前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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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況可以不預告離職直接走人?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u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2.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4. 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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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條文中可得知,如果雇主以其他工作項目把員工騙進來做其他工作,又沒有產業轉型等其他理由,員工可以在發現後不予告知直接離開。甚至如果雇主或其家人等對勞工有羞辱、暴力惡行,也能作為不預告就走人的合理事由。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暴力走人僅限於雇主方面有參與,如果是員工之間的小團體霸凌不能包含在內。

  當然,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基法規定(沒勞保等)而損害到勞工權益,員工不預告離職自然是被允許的。其他像是「工作內容傷害員工健康又不改善」、「公司有傳染病會影響勞工健康」,員工們一走了之以求自保當然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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