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別平等教育人才庫
2性別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
3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通識教育中心 李玉璽教授編2024.04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要點之性質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則」或「規程」等七種名稱。「要點」並不在內,但是依行政法學的通說,此七種名稱普遍認為乃為例示說。
故行政實務上,「要點」可作為行政規則,甚或法規命令之名稱也。(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增訂十二版,2012年9月,第45頁)。(釋字738號大法官意見書)
1性別平等教育人才庫
性別平等教育人才庫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建置,可線上申請成為人才庫成員,惟依照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須符合「指標條件之審查原則」,包括任性平委員、有相關著作、授課經驗等等,方可通過審查。申請通過者自名單公告日起滿五年,需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重新進行申請採認。(各縣市亦有性別平等教育人才庫,但限制資格不一,以教育部較為嚴格)
相關法規節錄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四、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
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篇(不含學位論文)。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實務經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委員。
2性別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教育部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訂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該準則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因此教育部辦理初階、進階、高階三階段培訓,培訓通過者納入專業調查人才庫,且依「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管理資料。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之日起每三年應至少參加培訓一次。(各縣市亦比照教育部,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以及研習活動,效力比照教育部。)
相關法規節錄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3條第3項:「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二、曾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三、本部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納入人才庫之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之日起每三年應至少參加精進培訓一次,或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案例研討會(以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一次。
3霸凌事件專業調查人才庫(性霸凌以外之霸凌)
教育部依據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依其特性分別妥善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處理。
針對「生對生」的霸凌事件,2024修法創設「調和程序」,促進雙方當事人對話與相互理解並化解衝突,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調和程序」中小組至少過半數委員自人才庫外聘,成為人才庫成員之方式為參加一次教育部之培訓即可。
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