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觀思想講錄|第六章 中觀哲學的基本立場之一——無我|中論|第十八品
若我是五陰 我即為生滅 若我異五陰 則非五陰相
佛陀的「無我」之教就是不承認在人的個體生命之中,有著這一類具有「常、一、主宰」等性質的「自我」存在。
到底在人的個體生命裡有沒有這種具有「常、一、主宰」之義的「自我」或「靈魂」存在呢?在阿含經裡,佛陀往往交叉地運用了「依因待緣而生起的東西,是處於變動不居的無常狀態」,以及「個體生命乃是五蘊和合而成的聚合體」這兩種觀點,來說明他對個體生命的存有論基礎所作的省察,此一省察的結果就是否定了在我們個體生命之中,可以有任何具有「常、一、主宰」之義的東西存在。
在第一頌裡,龍樹並沒有採取剝蕉式的分析手法,來進行個體生命存有論基礎的考察,而是採取了假言命題的方式,來逼使那些主張「自我」(atman)乃是個體生命的存有論基礎的對論者,陷於邏輯上的兩難。
龍樹在第一頌裡的思考是這樣子的:「自我」這個概念,是以「常、一、主宰」之義為其內容,這個概念所指涉的「存在」,在體性上與個體生命之間有何關係?龍樹以為其間的關係不外乎是「同一」與「別異」,也就是說,它要不就是在體性上和個體生命完全相同——「即蘊是我」;不然就是與個體生命在體性上截然有別,毫無相同之處——「離蘊有我」。接著龍樹便以兩個假言命題,來考察這兩種可能性。
首先是假定二者具有同一的關係,然而,如此一來,「自我」便應當與個體生命(亦即五蘊的聚合體)具有相同的體性,可是這個由五蘊複合而成的個體生命,在體性上是處於無常的狀態,它會因變化而出現生滅的現象,因此除非論敵願意接受這種複合性而具有生滅現象的個體生命為「自我」,而這便表示論敵必須放棄「自我是恆常不變、非複合性的單一體」的主張,否則便必須承認「自我」一詞所指涉的對象,絕對不可能是五蘊複合而成的個體生命。
既然「自我」一詞所指涉的對象與五蘊複合而成的個體生命,在存有論上絕對不可能是相同的東西,因而把具有生滅現象的五蘊複合體,視為擁有「常、一、主宰」等特質的「自我」,這樣的想法不但糊塗,而且這種錯誤其實便是「我執」的根本來源。那麼,如果說「自我」在體性上是與五蘊複合體截然不同的「存在」,如此一來,它自然就不會具有生滅的特質,而可以維持其所謂「常、一、主宰」的意思。
然而,問題是具有這種特質的「存在」,我們如何確知其有?在我們認識所及的範圍裡,所有的「存在」都具有生滅變化的特質,而「自我」由於具有所謂「常、一、主宰」等等的性質,但這些性質卻都是我們在認識所及的範圍裡認識不到的,既然「自我」的特徵屬性無法被認識到,我們又如何知道有「自我」的存在?況且把一個其存在與否尚在未定之天的東西,當成是一個可以左右現實個體生命的支配者,並且還認為它是恆常不滅的,這種想法就好比科幻小說裡的智慧機器人,總認為自己雙親健在,只是找不到他們而已。
龍樹在第一頌裡,便是如此乾淨俐落地藉由邏輯上的兩個假言命題,來證成「即蘊是我」在存有論上的不可能性,以及「離蘊有我」在認識論上的不可知性。
接著在第二頌裡龍樹設想論敵可能會藉由「我所」的存在來證明「我」的存在,這也就是說如果由五蘊複合而成的個體生命是存在的,而它即是「我所」(亦即為「自我」所有),那麼這個所有物應當有個主人,而這個主人即是「自我」。
針對論敵這種論證,龍樹回答說——在「即蘊無我」與「離蘊無我」的情況下,又何來「我所」的存在呢?因為若是無法證明「自我」是存在的,那麼我們又將如何知道它能夠擁有些什麼呢?
在阿含經裡說「五蘊無我」,經常以否定如下的這些命題來進行著:
以識為我,色、受、想、行為我所;以色為我,受、想、行、識為我所。
此中,所謂「我所」即是指「屬於我的東西」,或「可被我來支配的東西」。見山中有煙而推知山中有火,這種比量之知是建立在「有火處有煙」的現量之知上的,因此由「我所」的存在而推知有「我」的存在,也必須建立在親睹「我」的存在,並見及「它之所有」的現量之知上的,但是何曾有人有過如此的現量經驗呢?
第二詩頌的後半:
滅我我所故 名得無我智
鳩摩羅什所譯的這後半詩頌以及接下來的第三詩頌與梵文原典之間,在意思上有相當的出入。「滅我我所故,名得無我智」,從字面的意思來看,是說當觀行者悟入「我」與「我所」不可得時,「無我智」便即時生起,而第三詩頌的前半:
得無我智者 是則名實觀
則表示「無我智」乃是觀照實相的智慧,若能徹悟「我」與「我所」不可得,便可證得「無我智」而觀見實相。
此外,在第三詩頌的後半:
得無我智者 是人為希有
若依漢地的註釋傳統來看,也是說能夠得到這種觀照實相的無我智慧,這種人其實並不多見。
從梵文原詩頌的用語來看,「我」與「我所」這一對概念,和「我執」與「我所執」這一對概念,所欲表達的意思是不一樣的。
嚴格說來,「我」與「我所」這一對概念是存有論的概念,而「我執」與「我所執」這一對概念則屬於意識哲學的概念。這也就是說,前者是指存在界的事物,而後者則屬於意識層面上的東西,什公把「離開了我執」與「離開了我所執」揉譯為「無我智」,就中「智」之一詞的使用,多少表示出了譯者本人意識到了此間的分際。
「我」與「我所」,以及「我執」與「我所執」這兩對概念,是分屬不同層面的概念。由於「自我」的存在,「自我意識」方才可有其立基之處,這好比在看到一條牛時,我們腦海便浮現出一條牛的形象,而這形象的出現是基於外面真實有一條牛存在。
「自我意識」是屬於意識層面上的東西,這個意識層面上的東西應當在存在界裡有個「存在」和它相對應,就好比看到牛的存在而在腦海裡浮現出牛的形相,所以我們的「自我意識」若非虛構,便應該建立在真實的「自我」上,若是「自我」根本就不存在,那麼我們的「自我意識」便純然是主觀的虛構。
所以從第一詩頌而至第二詩頌的前半,龍樹透過邏輯手法對「我」與「我所」展開了存有論與認識論兩方面的考察,而斷定「我」與「我所」並不存在;進而他便轉向意識層面來考察「我執」與「我所執」,而認為一旦我們澈見「我」與「我所」全無存在的可能,而停止了對「我」與「我所」的執取,此時我們便當在意識上處於離開「我執」與「我所執」的狀態。
然而,龍樹在第三詩頌裡認為觀行者一旦心中存有此念,而自認已然在意識上處於離開「我執」與「我所執」的狀態,那麼他還是未能脫開「我執」,而仍陷於有「我」的窠臼之中。
鳩摩羅什對第三詩頌的譯解如下:
得無我智者 是則名實觀 得無我智者 是人為希有
我們若是從字面上來看這首漢譯的詩頌,則可以有如下的詮釋:一旦觀行者在意識上離開了「我執」與「我所執」,在此當下,「無我智」(般若)便自意識主體油然而生,而觀見諸法實相,亦即主體上般若朗現的同時,諸法實相便當下朗現,但是能夠這樣證得無我智的人,在世間裡是極其少有的。
「是人為希有」,吉藏與印順法師都認為這句話乃是論主對「得無我智者」的一種讚嘆之辭,其實從梵文原詩頌的語脈來看,這句話是論主用來斥責那些仍未根除「我見」而試圖建立解脫主體的人。
在第二詩頌的後半裡,龍樹說:由於「我」與「我所」在存有論的基礎上無其立身之地而被剷除,故而觀行者在意識上便擺脫了「我執」與「我所執」。然而,根深蒂固的「微細我執」,又豈是如此輕易便可以祛除殆盡,因此龍樹在第三詩頌裡便預想著或許有人會認為:不論是離開了「我執」或「我所執」,這個意識狀態總該有其繫屬之處,否則由誰來澈見「無我」?這種基礎主義的走向,其實正是我們根本無明的所在之處,《金剛經》強調「應無所住而生其心」,而《維摩經》也說「從無住本而立一切法」,這都是在「緣起性空」的立場上來阻斷基礎主義的走向,從而不讓根本無明有其可乘之機。
深受般若經洗禮的龍樹當然熟知其中道理,所以在第三詩頌裡便說:在意識上擺脫了「我執」與「我所執」的觀行者將一無所見,認為見到自身擺脫了「我執」與「我所執」的觀行者,其實他並沒有徹底瓦解掉「自我意識」,也就是說他並沒有真正澈見「無我」。
如果我們在研讀鳩摩羅什的譯本之際,能夠拿其他譯自梵文或藏文的譯本來加以對讀,便可以發現鳩摩羅什此處的譯文是有些問題的,然而吉藏與印順法師也在什公這樣子的譯文之下,作出了一套相當特殊的詮釋,雖然他們的一些解釋多少有點望文生義之嫌,但是他們的詮釋基本上並沒有違背中觀的義理,這裡我們先無須爭論那一種解釋才符合龍樹頌文的正義,而不妨去留意那一種詮釋更有其涵蓋性,或更能深化龍樹的思想。其實我們在研讀《中觀論頌》之類的著作時,往往會面對各種不同的詮釋系統,此時我們所要留意的,並不是這些詮釋系統之間或真或假的問題(其實這根本就是一個假問題),而是這些詮釋系統是在何種處境之下被作出來的,這個問題才是值得我們多加關心的問題。
在第三詩頌裡,我們見到了龍樹心目中所謂的「澈見無我」之義,那是徹底的根除尋覓主體的意圖,是「主、客」或「能、所」對列格局的消弭。吉藏在他的《中觀論疏》裡,便認為唯有悟得無能觀之人與所觀之法,這種悟入才是真正的悟入。雖然在鳩摩羅什的譯文裡,我們難以見出吉藏所表達的這層意思,但他所掌握到這層意思,仍然相當適切地表出了此中的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