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越來越熱,潛季開始啦~
朋友一起出遊,常常會共乘節省交通費,也常見乘客們一起分擔油錢、過路費,貼補車主的花費。
最近遇到有車的朋友詢問法律責任的風險,索性整理一下相關的法律問題跟大家分享。
交通部107年3月15日交字02889號函:
「自用車輛共乘係基於個人從事社經活動中產生之必要旅次,由駕駛人或乘客自主發起之互助行為。自用車輛共乘原則如下:
1.共乘係自用車輛駕駛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基於個人從事社經活動中產生之必要旅次、在有空餘座位下提供他人共乘,由駕駛人與乘客以共同分擔該旅次之能源費用及通行費為限,而無營業行為。
2.自用車輛共乘不得具有每日密集行駛之反覆、繼續性之營業特徵,在前述分攤成本費用之前提下,每日應以兩趟次為限。」
臺灣對於計程車這樣的營業車輛有嚴格的管制措施,親友間共乘、收取費用的部分就成了一個灰色地帶,交通部對此特別解釋,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不算是營利。
而交通部設定的規則也很符合一般共乘的狀況,正常的朋友一起出遊、分攤花費,都不會被認為是營利。
由於持有汽車的車主要承擔汽車的保養、折舊費用,還要辛苦的負責開車,把大家都送回家之後才能回家,更別提常常要幫大家整理留在車上的垃圾、清潔車內環境、有人忘記東西要幫忙找等等。
為了體恤車主的成本和辛勞,有些共乘的機制會讓乘客全額負擔油錢和過路費,這樣會不會有問題呢?
交通部設定的規則中認為「共同分擔該旅次之能源費用及通行費」就不算營利行為,所以如果車主不負擔任何費用,就有被認定為營利的些微風險。
但交通部的規則中只要求要「分擔」,沒要求必須「平均分攤」,所以如果是車主負擔較少,或只負擔零頭,也符合這個規則。
即便是車主和乘客換手開車,車子是誰開的,就是誰涉及「過失傷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開車的人負擔責任。
和第一點說明相同,由開車的人依肇事責任比例負擔責任。
如果乘客受傷的損害金額是10萬元,車禍肇事原因是對方車輛佔7成,共乘車輛駕駛佔3成。
就是由對方車輛駕駛負擔7萬元,共乘車輛駕駛負擔3萬元。
如果共乘乘客不願對共乘的駕駛追究責任,就屬於朋友間基於交情的債務免除,跟法律無關了。
和第一點說明相同,由開車的人負擔責任。
-----------------------------------------
我是Leslie律師,謝謝你的閱讀,有什麼想法或問題可以留言一起討論喔!
成為創作者之後才知道,讀者的支持和回饋,真的是繼續創作的一大動力
如果你喜歡我的內容,或是同樣熱愛戶外活動,請幫我按個愛心,追蹤我的方格子或IG吧~
IG:https://www.instagram.com/leslie_outdoor.lawy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