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明知乙未成年仍將機車借與乙,乙駕車不慎衝撞丙的汽車,甲應負哪些責任?需特別注意的是,不論乙事後是否發生交通事故,甲只要將車借給沒有駕駛執照的乙,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會被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本條但書係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故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由法律推定駕駛人侵害他人之行為係出於過失,除駕駛人已於防止損害之發生盡相當之注意外,即應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乙倒退以左手接住安全帽,僅以右手握住龍頭,系爭機車旋即失控開始偏移暴衝,進而撞損丙之汽車。由此觀之,乙騎乘系爭機車過程中撞損丙之汽車,且未舉證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應負賠償責任。甲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推定其有過失。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可見法律上除不允許無照駕駛外,亦不允許將車輛交予無駕照者駕駛。而上開法律規定車輛駕駛人應經考驗及格始給予駕駛許可憑證,其規範目的在於藉由相當之考驗基準及證照許可制度,以管理駕駛車輛之人應具備適當之駕駛能力,並確保其他參與道路交通運轉者之生命財產安全。則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規章關於證照許可及不得將車輛交由無駕照者駕駛之規定部分,在性質上應屬保護他人之法律。甲明知乙尚未考領駕駛執照,仍將系爭機車交其使用,其過失行為亦為丙車受損害之共同原因,則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甲應與乙連帶負責。丙之請求與法律規定有違。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共同目的,負同一給付之債務,而其各債務人對債權人,均各負為全部給付義務者而言。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單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負其債務,並因其中一債務之履行,而他債務亦同歸消滅者而言。甲將機車借與無駕照的乙,可能觸犯多項法律,不只有行政責任還須負擔民事責任。若丙因此受有傷害或死亡,甲是否須負刑事上的責任?則另依個案討論,千萬別因為一時僥倖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