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在看本沙龍的讀者們應該知道我偶爾會寫一些介紹DNR以及推廣善終的文章。不論是安寧或是善終都好,這些觀念比較適用在年紀大的長輩身上。畢竟人活了一輩子,在人生的最後一刻若能得到安寧和平靜實乃一大善事。這些老生常談想必大家都懂,不過近來有個朋友的老婆小產,旁人為了安慰她而聽到這樣一個故事。
小產自然讓人難過,但接下來分享的故事更是天人交戰。故事的主角不是小產,而是早產,孕期不到半年就生產。可想而知,發育上必然有諸多問題,家長未來得承擔的包袱也會更加沉重。你可能會覺得,既然這麼早出生,那可以不救讓他死亡嗎?
答案是不行,因為在法律上,只要人出生有呼吸心跳的那一刻,他就受到完整的人權保障。根據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七條的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醫療法的第六十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同樣的醫師法也有類似的規範,沒錯,法律的金箍咒牢牢地卡在這些醫師頭上。不救等待的可能是醫療糾紛,抑或是冗長的官司甚至牢獄之災。
這裡的狀況與意外事故或疾病引起的醫療糾紛大有不同,更常碰到的情況反而是家屬看到管線和維生儀器佈滿寶寶的身體,反而萌生出了不要救的想法。但礙於法規的存在,醫生只能選擇拯救到底,哪怕孩子的未來會走上更加坎坷的道路,也在所不惜。
早產兒的急救不像安寧療護或DNR,後者本身是一個立意良善的產品,要推廣並不困難。畢竟早產的孩子是一條生命,他有可能有璀璨的未來,只是機率相比其他健全的孩子更低一點。
從法律和人權的角度來說,父母沒有權力扼殺孩子想要活下來的意志。當然我們也很難闡明小嬰兒到底有沒有意志,但動物的求生本能是存在的。更何況現實有太多早產兒後期發育良好甚至與常人無異的案例。不管怎麼說他終究是一條生命,只要父母妥善照顧,勢必會展現強韌的生命力,未來更可能以自己的案例來回饋社會。洋洋灑灑的寫一大串,當然這些是建立在最理想的前提之下,既然稱為最理想,那勢必也有不理想的地方。
從主觀角度來說,我自己是站在不救的那方,當然我覺得這件事不該用法律去約束。而是應該以胎兒的狀況來做為依據,如果醫師表明胎兒的存活率只有1~3%,但在法律的束縛之下醫師和家屬得去賭那1~3%的機率,耗費大量的醫療資源去做賭注。縱使最後從鬼門關前把寶寶搶回來,帶著一個不健全的身體的孩子,他的人生真的快樂嗎?前一段提到的,父母沒有權力扼殺寶寶的求生本能,但寶寶也沒有強迫要求父母把他生下來給他一個不健全的身體吧?
現實情況是,不論立法與否,這件事始終沒有絕對100%正確的解答。但我可以分享本文一開始提到的早產兒後來發生什麼事,就是家人因為法規的緣故,花了大量的醫療費換來一個不算健康的孩子。只希望未來這孩子的道路能盡量平坦,也希望這孩子長大後別對父母有所怨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