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受益人應寫遺屬順位,而不是繼承人順位
A 先生任職的公司有為職災補償而幫員工投保團險。A 先生於 107 年 8 月因職災死亡,遺有配偶 B 小姐與父親 C 先生,依勞基法規定公司必須支付其遺屬職災死亡補償金額 400 萬元,而團險給付金額為 500 萬
B 與 C 各拿到一半的團險給付金
B:250 萬
C:250 萬
但由於勞基法規定要賠給遺屬(第一順位為 B)的金額為 400 萬,因此雇主要另外多賠 150 萬給 B
所以最後
雇主:付 150 萬
B:400 萬
C:250 萬
B 可以拿到全額團險給付金 500 萬,由於 > 400 萬,所以雇主不用額外多拿錢出來
雇主:0
B:500 萬
C: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