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在認定所得為「薪資支出」還是「退職所得」上,不會受到是優離、優退或其他名目的影響,而是這筆錢的用途,是基於員工在職期間的表現,還是用來讓該員工離開公司
優離、優退是中高年級生在職場上常遇到的問題,但這筆公司額外給的遣散費,究竟應該算是獎金還是退職所得,很多公司或員工可能自己都搞不清楚,報稅時也因此常發生錯誤,進而發生報繳錯誤而必須被補稅的問題。
最近國稅局即有一個案例,A先生在甲外商公司工作五年後,雙方合議A先生離職,並由甲公司支付250萬元「補助款」給A先生。A先生次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把這250萬元列在退職所得,結果被國稅局通知要補稅。
原來,甲公司申報營所稅時是把給A先生的這250萬元退職補助款列在「薪資支出」,使得A先生的薪資所得因為加上這250萬元而變成400萬元,沒有辦法享受退職所得的免稅額度,還必須用400萬元薪資來計徵綜所稅,稅金大增。
A先生對這種結果當然很不平,於是提供從甲公司離職及領發相關給付的資料給國稅局,主張250萬是「退職所得」而非「薪資」或「獎金(執行業務所得)」,要求這250萬元,應扣除一次領取退職所得應有定額免稅金額。
由於A先生和甲公司對這250萬元的認知,明顯不一樣,這時候要如何判定誰的說法才對?答案就是,回頭看甲公司發放這筆資金給A先生的原因,如果是針對「A先生終止在甲公司服務」一事給錢,理論上即應視為退職金。
但若甲公司給予A先生這筆錢,是因為A先生在任職期間的特殊表現(例如談成合約、年度分紅等),這筆錢因為本來就是A先生就職期間,應領取的報酬獎金,只是延後發給A先生,就會被認定是薪資所得。
也就是說,不論優「離」還是「退」,或是「合意離職」等相關名稱,都不影響國稅局對於薪資或退職所得的認定,關鍵還是在於這筆錢的用途,是基於員工在職期間的表現,還是用來讓該員工離開公司。上述例子,最後國稅局認定,A先生離職時額外取得的250萬元補助款,是基於A先生離職而「新增」的給付,並非A先生提供勞務所獲薪酬,名為獎金補助款,目的則是用於資遣員工,因此確定這250萬是退職所得。
由於甲公司還是有列出付給A先生的這筆所得,只是項目不正確,並沒有到「逃漏稅」這麼嚴重的情況,因此,原則上將由國稅局輔導甲公司更正稅目,並就更正後計算出的新稅額,決定甲公司是否要補稅,但不會罰金。
資料來源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704700102-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