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有三段比較深刻戀情。有兩段我比較喜歡對方,有一段是對方比較喜歡我。在我比較喜歡對方的那兩段關係中,他們最後對我的態度都是:「我對妳的喜歡只停在一個高度,上不去了」,然後看我要放棄這段關係或者繼續對他們好。
我過去沒有辦法釋懷,感到憤怒與受傷。但我後來發現,這似乎是一種常態。我知道在關係裡去區分「比較喜歡對方」這樣的分法有些粗暴,但就讓我姑且這樣討論吧。至少在我的經驗中,這是成立的。
我用「喜歡」一詞,因為「喜歡」是對外表、魅力、性格上的偏好,而「愛」是一種照顧、理解、尊重、承諾的能力。可能一段關係中,彼此都足夠的「愛」對方,但因為各種生理、心理因素而有不同程度的「喜歡」。於是這種「不平等的喜歡」就成立的。
我也談過對方喜歡我比較多的戀愛,所以我知道這種「喜歡上不去的感覺」。我多麼渴望自己像他一樣的喜歡我。因為這樣,我似乎就可以擁有一段平等、毫無顧忌全力以赴的戀愛。因為,這樣這位就變成「對的人」了,那個可以廝守終生的人。
遺憾的是,我沒有辦法控制我的「喜歡」。那個「不夠喜歡」的感覺,就是會浮上來。我曾經被這樣對待、被這樣分手,而我也曾有這樣的心態面對他人。
或許因為我有嚴重的討好傾向,我害怕關係的破裂、讓對方在情感上受傷。因此當我面對「比較喜歡我」的對象時,而我「不夠喜歡」他(這個「不夠」是以心中最高標準來衡量,覺得對方可能不是「對的人」)的情況,我的做法是:繼續「愛」他。不夠喜歡又如何呢?我還可以愛他,而他也愛我。這種情況,唯一需要確認的就是誠實。讓對方知道自己的情況,並照顧對方可能受傷的心情。
唯一讓我想斷開關係的理由是:不愛了。當對方傷害我、不珍惜我,以至於我必須斷掉這段關係。否則,我認為因為「愛」而產生的關係,是值得讓對方互相成長並珍惜的。
講到這裡,其實需要更加說明為什麼我這麼說。憑什們我可以允許這種「不夠喜歡」?我這不是欺騙嗎?針對「不夠喜歡」有兩個層次:
社會學家伊娃.易洛斯(Eva Illouz)的書《為什麼不愛了:更多自由卻更少承諾,社會學家的消極關係報告》於2021年翻譯於臺灣出版。內容講述了現代社會中,雖然自由增加,但卻讓我們對關係的承諾減少。
書中點出了當代社會的幾個面向:
就算我,也依然渴望某種完美、理想的伴侶存在。希望可以和對方共度一輩子,互相的愛意與喜歡都飛上了雲霄。然而,似乎在這麼多選擇、每個人接觸的價值觀與知識都這麼破碎的情況下,要找到剛剛好與你契合的人有多麼不易。更何況我們隨著這個快速變動的世界,不斷在變化。或許,你在每個年紀最適合的人都不一樣。我們很難在此時此刻,就確定這人可以跟自己共度一生。拆除這個「浪漫愛」,這個一對一、一輩子、賦予過度獨特意義的框架吧。這會使我們更在乎「愛」,在乎「對方」本身。而不是對方不符合我伴侶人選時,就把對方推開或唾棄。
若是被告知「我對你的喜歡無法再上去了」,或者「不夠喜歡」你的戀愛對像。我們都不需要太緊張。因為這個現象不是你獨有的、也不是你不夠好,只是受到了當代個人主義與消費主義運作的影響。
我的建議是:好好的去愛吧。去愛你眼前的對方,去珍惜眼前的所有時光、學習、緣分。你們可能可以是浪漫愛,但也可以不是,誰說「愛」只能在愛情裡用有呢?但請務必坦承、好好照顧對方與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