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73條(遺產分割之計算(二):贈與之歸扣)(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民法第1173條(遺產分割之計算(二):贈與之歸扣)(19.12.26制定公布)之條文及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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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五編 繼承\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第三節 遺產之分割(§1164~1173)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73條(遺產分割之計算(二):贈與之歸扣)(19.12.26制定公布)

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Ⅲ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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