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於今(113)年初修正,各地方政府均須配合修正相關自治法規。台中市政府擬訂「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今日(9/3)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將提送台中市議會審議。地方稅務局長沈政安表示,草案是依據中央定頒的差別稅率及級距等基準,並參考其他五都研訂,單一自住的房屋將減稅,多屋族則增稅,預計114年有57%房屋不受影響,將有41.5萬戶(約34.5%)房屋減稅,9.7萬戶(約8%)增稅,整體稅收約增加4千萬元。
沈局長表示,未來只有一戶設有戶籍的自住房屋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將由1.2%降為1%,預估台中市約有39萬戶屋主每戶可減稅約750元。由於今年起自住房屋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並呼籲尚未設立戶籍的屋主,一定要在明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才能享有減稅優惠。
地稅局指出,供出租或繼承取得共有以外的非自住房屋,則將課以較高的差別稅率:2戶以內每戶3.2%、3至4戶每戶3.8%、5至6戶每戶4.2%、7戶以上每戶4.8%。此外,起造人新建的待銷售房屋,考量應有合理銷售期間及鼓勵加速出售,持有1年以內稅率為2%、1至2年稅率2.4%、2至4年稅率3.6%、4至5年稅率4.2%,超過5年未出售稅率4.8%。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公有房屋、包租代管、勞工宿舍、獎勵停車位、管委會或避難空間、公同共有房屋及長照機構宿舍等特定性質房屋,明年將可適用單一稅率1.5%至2%;而且經向財政部爭取,台中市精科園區內配合市府政策出租給勞工的住宅,也可獲財政部核定可同享單一稅率優惠。
地稅局特別強調,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房屋稅率仍然維持1.2%,而且該局近日也將「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修正案送議會審查,放寬地價稅的優惠條件,取消公益出租房屋承租人資格及面積的限制,鼓勵更多人將房屋做公益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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