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為學術研究之所需,教師經常需借助境外AI的協助,蒐集研究所需的文獻,並仰賴境外AI的幫忙,做初步資料分析、文獻重點整理,然而,境外AI工具之費用,多由教師自行支付,但部分學校基於鼓勵教師投注研究的立意,同意教師可依支付之相關憑證,核銷該項境外AI工具之費用,作為獎勵教師研究、發表學術論文的鼓勵。
然而,當學校教師支付境外AI工具之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一、教師有營業稅的繳納義務
教師個人支付境外AI工具費,實屬引進境外勞務在台使用,故應自行繳納營業稅;畢竟,營業稅屬於消費稅的性質,自當由使用者負擔稅則。
二、學校核實返還教師款項應開立扣繳憑單
學校依據教師檢附境外AI工具費用之發票,核實返還款項之時,該款項的性質屬於補助款,應開立薪資扣繳憑單,由教師於個人綜所稅時,一併申報;若單次給付超過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最低扣稅門檻的話,學校應該辦理扣繳。
許多教師誤以為這項款項,應屬學校的費用,與個人所得無關;然而,若是以教師個人名義支付境外AI工具費,且發票亦是以教師個人為開立對象的話,應屬教師個人所得無誤。但若是以學校名義支付境外AI工具款,再轉交、開放給教師於研究時使用,而境外AI平台也是以學校為發票開立對象的話,該項費用的支付,才屬於學校的開銷;此時,則需進一步討論學校在支付境外AI平台費時的營業稅、各類所得扣繳義務。
參考資料: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