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第85話|用益物權(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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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話|用益物權(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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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介紹完民法物權編中的「所有權」後,而在物權的規定中,除了所有權外,就是「他項權利」了,其中以性質作區分,可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其中用益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等四種,而擔保物權則有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等三種。本話將從「用益物權」中最常在實務上運用的「地上權」開始介紹,後面再依序去介紹其他他項權利的法律知識。

壹、普通地上權

一、定義

民法第832條規定:「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顧名思義,所謂的「用益物權」,就是對於物的「使用權」。而地上權也就是「使用他人土地之權」,所以前提要件是,地上權人對於土地並不會有所有權(否則就是所有權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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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擔保物權中的「質權」,而質權依其擔保的標的又可以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本話所介紹的就是其中的「動產質權」,相較於抵押權,其特點在於要將供擔保的標的物移轉占有與質權人,而在抵押權中,是不用移轉占有標的物的,原因在於其標的物的性質不同,且由於其動產與不動產之公示方式不同,前者為「交付」
在普通抵押權介紹完畢後,本話要介紹的是一些比較「特殊」的抵押權。而其中實務最常見,大家也最常在土地或建物謄本上看到的,莫過於「最高限額抵押權」,銀行在辦理貸款時,大都會在該所擔保的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而不是「普通抵押權」。而銀行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時的金額,大約會以貸款金額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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