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遇例假或休息日補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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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其工時或休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復查同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休假日遇同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同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至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該補假日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又前開補假並無期間之限制,惟仍應依實際情況由勞資雙方妥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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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任勞動檢查員、人資、法官助理、勞動法令講師以及勞動局及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 透過勞動法律知識普及,使每個人都有正確的勞動概念,避免自身在職場上應有的權利及義務認知不足,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因此結合自己勞動領域的相關經驗撰寫勞動小小百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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