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買斷無效!重點一看就懂
✅ 什麼時候可以換錢?
只有在「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時,特休才能折現。🚫 不能提前買斷!
雇主不得在上述兩個時點前,與勞工約定買斷特休。
🛡️ 勞工休假權保障
特休應優先休息,不可強迫累積、推延或折現。
📢 遇違法怎麼辦?
勞工可向主管機關檢舉,要求恢復休假或請求補發工資!
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8號判決明白指出:特別休假只能在「年度結束」或「勞動契約終止」時,才可以將未休的假期換成金錢補償。雇主若想在這些時點之前,先與勞工協議買斷特休,這種約定是無效的!這項裁判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但書,強調「休假優先、補償例外」的原則而作出的。
背景說明
《勞動基準法》在107年1月31日修正第38條第4項,新增但書,規定如果勞工的特休未休完,可以協商遞延到下一年度,但若到了次年結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雇主必須發工資補償。不過,即使如此,法條還是維持原本的重點:只有在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時,才能將特休轉換成金錢,並未開放提前買斷的可能。
判決重點
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強調,勞基法第38條是「強制規定」,不可任意變更。因此,雇主與勞工若在年度尚未結束或契約未終止前,就私下約定買斷特休,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視同無效。簡單來說,特休要換錢,就只能在兩個時點: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其他時候一律不可以。
勞工必知
- 特休優先休假:法律保障勞工有自主安排休假的權利,讓大家可以好好休息,不被迫用金錢取代休假。
- 不強迫遞延:雇主不能強制勞工累積或推延特休,勞工可以自由選擇在當年度休完,保護自己的休息權益。
雇主提醒
- 換錢時點有限制:只能在「年度結束」或「契約終止」時,把未休特休折成工資。
- 協議遞延有條件:雙方若協議將假期延後到次年,也必須等到次年結束或契約終止時才能換錢。
- 提前買斷無效:無論是折算工資、攤入月薪,或提前結清假期,只要不是在合法時點,都屬違法行為,協議無效!
小叮嚀
- 勞工要提早規劃:建議大家每年初就查看特休日數,盡早向公司申請休假,別等到年底忙亂又遺憾。
- 遇違法可檢舉:若遇到雇主違規提前買斷特休,勞工可以向勞動部或地方主管機關檢舉,要求撤銷無效約定並爭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