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部分條文修 正總說明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係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日訂定發 布,同年十二月四日施行後,曾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本 次為配合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最低工資法」,及明確規範創業貸 款之適用對象事業型態、貸款利率及利息補貼事宜,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 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貸款適用對象之事業型態。(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明確規範貸款利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明確規範事業型態受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並新增補貼期間之規範 及作法。(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四、配合最低工資法修正基本工資為最低工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 條、第三十三條)
📜 第十條:創業貸款資格與要件
- 👤 申貸對象:失業的中高齡者/高齡者
- ✔️ 基本要件(皆須檢具文件,經中央核貸後辦理): 🏢 已登記並「實際經營」自己的事業 🚫 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 近三年參加政府創業研習 ≥18小時 🗓️ 事業登記未超過5年 👥 員工人數 <5人 💰 貸款用途限:廠房/設備購租、營運周轉金
- 📌 事業定義(第十條第2項): 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完成 🏢 托嬰、幼兒園、兒童照顧或短期補習班立案 📖 免商登小規模商業並完成稅籍登記 🧾
- 🤝 共同創業:與29歲以下青年共創,須檢附「共同經營計畫書」;共同創業者不得為配偶或近親。
🏦 第十一條:利率計算
- 💸 利率 = 郵局二年期定存機動利率 + 0.575%
💵 第十二條:利息補貼與最高額度
- 🎯 最高貸款額度: 事業屬「公司/托嬰等」:NT$2,000,000 小規模商業:NT$500,000
- 🌟 利息補貼: 前2年:政府全額補貼 若符合「青年共同創業」:前3年全額補貼;第4年起,年息>1.5%部分由政府補貼,≤1.5%由借款人自付 補貼最長7年
⛔ 第十三條:補貼停止與恢復
- ❌ 以下情況,停止利息補貼,並追繳多領補貼: 停業/歇業 變更負責人 積欠本息達6個月
- 🔄 恢復補貼: 若辦理復業或清償欠款並恢復正常繳款,得續補貼至原定期限
💼 第二十八條:就業津貼
- 💵 津貼標準按「每小時最低工資」計,單月不超過「最低月薪」,最長給付6個月
🛠️ 第三十三條: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 👷♂️ 用人單位須依「最低工資」標準聘用
- 💸 津貼按「時薪」核給,月領上限同「最低月薪」
- ⏳ 最長3個月;高齡者經評估可延至6個月
- 🔄 中高齡者若換單位,兩年內合計津貼期限最長6個月
🎉 重點快記
- 📑 資格嚴謹:事業登記、經營時數、員工人數都是關鍵
- 💰 補貼豐厚:利息全額補貼+高額貸款
- 🔄 中斷可恢復:停業、欠款都可申請續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