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得標後,後悔標太高了,是否可以棄標不支付?
又或者得標後,發現自己的銀行貸款不夠,可以直接棄標嗎?
法拍得標後棄標的後果是什麼?真的只是失去法拍保證金這麼簡單嗎?
直接告訴您,法拍「棄標」的後果絕對不僅僅是失去保證金那麼簡單!「最糟情況是上次得標人將變成『債務人』,其名下資產也會成為查封物件,因此只要是法拍案件,還是提醒投標人要做足市場調查,否則反悔的代價可是相當高呀。」
提醒您:無論是出錯標價、後悔標價過高,還是發現自己無法支付尾款……無論原因為何,只要在「得標後七天內未支付尾款」都屬於「棄標」行為!
無論出於何種理由棄標,如果想一分錢不少,拿回投標保證金,那你就想錯了!因為您將承擔「棄標」的後續法律賠償責任。
在拍定後棄標,法院為確保原得標人履行賠償責任,將先行扣留投標保證金(而非沒收保證金),並以同一拍賣次序、同一公告價格進行「再次拍賣」。
《民法》第397條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棄標後,原拍定人將成為債務人,並且不得再以自身名義再次參與投標。
強制執行法第 68-2 條第 1 項前段: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
強制執行法第 68-2 條第 1 項後段、第 2 項、第 3 項: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前項差額,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注意事項》第47條第4項規定:不動產以投標方法拍賣,因拍定人不繳足價金而再行拍賣時,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於清償再拍賣程序所生之費用及拍定價額低於前次拍定價額時所生之差額後,予以發還。不動產不以投標方法而為拍賣,拍定人如預納保證金者亦同。
法條的重點翻譯:
棄標的話,法院會重新拍賣一次。如果重新拍賣的價格比之前低,棄標的人要補差價。如果保證金不足抵償差價時,法院會拍賣棄標的人的房子。下標之前請評估好,棄標的代價很高呀!
撤回執行:如果在拍定前,債權人撤回執行,案件會終結,這樣就不會有棄標的問題。
第四次拍賣:如果拍賣已經進行到第四次,且原拍定人棄標,這次拍賣會被視為流標,原拍定人所繳納的保證金將全額退還。
協商解決:與債權人或法院協商,例如分期付款或延長付款期限。
以上可以幫助原拍定人減少損失,但實務操作情況還是建議諮詢「相關專業」律師,避免弄巧成拙賠得更多…。
得標人繳清尾款,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收文後,發文給債務人,命債務人15天內自動交屋給拍定人。 同時副本寄送拍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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