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民事判決,常常會看到判決主文寫到:「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______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_______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那麼什麼是假執行?聲請假執行後原判決被廢棄,原告有賠償責任嗎?如果有賠償責任,是怎麼計算?
一、什麼是假執行
所謂的假執行,就是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先拿著上述判決先去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既然判決還沒確定,所以假執行其實是「暫時執行」。
如果原本判決被廢棄或變更,就不能繼續執行,執行法院收到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的判決正本時,會停止執行程序。
二、假執行後可能的賠償責任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規定,當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的判決時,被告可以主張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395條:「假執行之宣告,因就本案判決或該宣告有廢棄或變更之判決,自該判決宣示時起,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法院廢棄或變更宣告假執行之本案判決者,應依被告之聲明,將其因假執行或因免假執行所為給付及所受損害,於判決內命原告返還及賠償,被告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僅廢棄或變更假執行之宣告者,前項規定,於其後廢棄或變更本案判決之判決適用之。」
-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