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上一篇文章分享如何預防投標保證金支票漏背書的小技巧,本篇接續深入探討如果投標者漏掉背書,在標單投入標櫃後、還有機會要求補正嗎?
在此先提出結論:參照107.06.12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修正後之規定,標單投入標櫃後就不得要求補正背書(參閱下圖1、圖2)。
在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修正前,當拍賣執行官開始唱標前詢問:「現場有無投標者要補正資料」,若投標者突然靈光一閃「熊熊(台語)」想起忘了背書,馬上舉手說:「報告拍賣官,我的保證金支票忘了背書要進行補正」,此時可以允許拆開封存袋,把保證金支票拿出來進行背書補正。
另從人性角度面切入剖析,若允許投標人得當場補正,那投標人勢必先不背書,等開標時、再視現場投標情況,以決定是否要補正背書,如此易造成流弊,且與拍賣程序明確性之要求有違(
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543號民事裁定意旨)。
綜上,在考量拍賣程序公平正義,筆者個人亦認同刪除得補正背書之規定,既然標單已經投入標櫃,起手無回大丈夫,理當不能接受在事後補正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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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六將 劉小平 2020/02/24
參考資料:
莊中原,2016,<<銀行票據實務暨司法個案研討>>,精明事業,頁45~4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6 年抗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99年抗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認為投標無效。但第六款、第二十款至第二十二款情形,於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該件拍賣標的當眾開示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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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投標人提出之保證金票據已記載法院以外之受款人,該受款人未依票據法規定連續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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