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常對贍養費有著許多誤解,也常常把贍養費跟扶養費搞混,其實贍養費是給配偶的錢,主要是夫妻離婚時,避免對方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而給予的補助;扶養費是父母給小孩的養育費,兩者不一樣。另外,通常我們常聽到的天價贍養費,可能都不是來自法院判決,而是離婚時律師替當事人協議談判而來的。
贍養費是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而來,主要是當事人因法院判決離婚,導致生活陷入困難,且自己在判決上並無過失時,可以向對方要求贍養費,不論對方有沒有過失、也不論訴請離婚的人是誰,因為這不是懲罰性質,而是幫助性質的。
民法第1057 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如果是透過法院請求贍養費,請求方至少得符合「判決離婚」、「對離婚無過失」、「生活陷入困難」等條件。且因為贍養費避免配偶因離婚生活陷入困難,自然也不能讓對方因給付贍養費,導致他自己生活陷入困難,像這種情況有可能會拿不到贍養費。而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就沒有強制規定,不論要給多少錢、或是不給贍養費,只要雙方同意簽字就行了。
法律沒有規定提離婚的人就要給付贍養費。會有這觀念可能是因為許多人在協議離婚時,把贍養費列入離婚條件,而這並不是法院判定結果,而是雙方自己私下約定的,所以實際上比較像是一種分手費或和解費,很多天價的贍養費都是這樣來的,做為對方換取重獲自由,或是當作不提告外遇、家暴的條件。
只要符合贍養費的條件,對方無過失也還是要給付贍養費,因為贍養費本來就不是用來懲罰對方的,自然並無直接關連。不過在實務上要透過法院判決得到贍養費難度很高,通常都是透過協議談判來的,所以如果對方有犯錯,像是外遇或家暴等、或是對方急著離婚的心情,在談條件時就比較有談判空間,以這角度來看,的確對方有犯錯的話,會更容易爭取到贍養費。
如果是法院判決,基本上就是以該縣市最低限度的生活所需,以及對方經濟能力,跟自己實際需要等狀況來判定,通償金額不會太高。但如果是透過離婚協議書自行約定,確實就可以自己開價,但對方願不願意接受,如何讓對方接受,就要看怎麼跟對方協議了。
就像前面提到的,自己也必須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法定條件。而如果是協議離婚,也要看雙方怎麼談離婚條件,如果沒辦法讓對方簽字,贍養費開的再高也沒意義。
贍養費只針對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針對外遇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以及因對方外遇而判決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因損害賠償。不過在協議離婚時,的確很多律師會以和解外遇為條件,替當事人爭取到更多的贍養費。
贍養費並沒有規定性別,如果今天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的是男性,一樣可以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只是這種情況可以說是相當稀有。而在雙方協議離婚時,在有些情況下也可能會是男性要求贍養費,不過在名目上可能會以分手費等其他名目來約定。
法律規定的贍養費,原則上是以「最低生活所需」為標準,只是新聞標題常常下的很有技巧,法院判定的天價金額比較可能是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或是公眾人物離婚時,雙方透過律師協議談判,最後在離婚協議書上自行約定的贍養費,這種並不是法院給出來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