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修法草案修了哪些內容?放寬離婚要件、贍養費、分居等規定一次瞭解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之前有和大家分享過現行民法規定底下的裁判離婚要件,還沒看過的記得回去復習。

當中有提到去年最受矚目之一的憲法法庭判決112年憲判字第4號,大法官認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的「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原則上仍屬合憲;但認為此規定全面排除單方有責者請求離婚的可能性,恐對個案「過苛」,因認定部分違憲,法官可視情況准予例外,並要求有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

雖然大法官做出部分合憲的結論,不過對於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雙方都有責的情況」,大法官也做出裁決打破了過去多年來適用的95年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如果雙方配偶都有責的情況下,必須比較衡量有責程度的輕重,僅有責程度較輕者可以提起離婚」此見解。

畢竟離婚不太可能是單一的原因,雙方於訴訟中通常都能舉出對方的有責事由,大法官此見解算是變相放寬了離婚的要件,並且也能稍微解決離婚訴訟成為雙方互揭瘡疤,彼此的隱私都要拿到法庭上互相攻擊,就為了證明對方有錯的程度比較多的競賽。畢竟這真的是很不合理的現象,在法庭上互相吵得這麼兇,若法官又判定不能離婚,這婚姻生活又該如何繼續下去?若有小孩,小孩豈不成了最大受害者。

不過,也有意見認為,許多女性不願意離婚的原因並非還愛著對方,而是基於經濟考量,原本是家庭主婦,離婚了要重新找工作除了要養活自己以外還有小孩要扶養照顧,根本入不敷出,也造成很多婦女就算在婚姻中痛苦也不願意離婚,離婚後婦女的經濟安全保障這點也一直是許多團體關注的重點。

因此,在大法官的要求之下,法務部提出了民法親屬編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接著就帶大家看一下這次修改了哪些規定吧!

▆離婚要件部分

●新增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離婚要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經常面臨不清楚對方財產狀況的窘境,因此立法理由說明:「為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又所謂『證明文件』,係指相關財產之證明文件,例如收據、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不動產登記資料、繳稅單或借貸契約等。」

●刪除及修正第1項之離婚要件

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了10個離婚要件,本次修法刪除了以下5款不合時宜、現在已甚少見的要件,包含第1款「重婚」、第4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第8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以及第9款「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並將現行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修改為「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注意這款反而是變嚴苛唷。

●刪除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之規定

現行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次修法刪除了但書之規定,因此只要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縱使是有責的那一方也可以提起離婚之訴。以解決現行實務上雙方往往互相揭發他方之隱私,而指責他方之過錯,法院儼然成為家庭爭吵之場合,與破綻主義之精神未符之情況。

●新增分居三年得提起離婚

又對於夫妻分開生活已達一定期間以上之情形,倘若夫妻仍不願復合,此種情形若任其持續,顯與婚姻共同生活本旨相違,爰增訂「夫妻於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亦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有關分居期間已達三年之計算,依照法務部修法理由:「係採五年內連續或不連續分居期間之累計計算,並於提起離婚之訴前五年內分居已達三年者,此一分居事實,應由訴請離婚之一方負舉證之責。」

●新增但書緩和無過失離婚可能帶來之不公平現象

修法草案新增但書規定:「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參照立法理由說明:「為緩和無過失離婚可能帶來之不公平現象,應賦予法院有斟酌裁量之權,以期公平。爰參酌德國民法第一千五百六十八條苛刻條款規定,於但書增訂公平條款,明定夫妻之一方以本項本文之規定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時,法院得審酌離婚是否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而有維持婚姻之必要。」,立法理由並有舉例說明,例如當事人或其未成年子女有身心障礙之情形、其對於婚姻家庭之貢獻有無獲得合理補償之可能等。

▆贍養費部分

●放寬請求贍養費要件

現行贍養費的規定限於「無過失」之一方且必須因為「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可以請求。條件非常嚴苛的,很多當事人受到外國影集、新聞影響,都會以為離婚可以請求可觀的贍養費,但這在台灣是非常困難的,通常我也都會勸退當事人。

本次修法草案為了保障另一方離婚後的生活,將之修改為「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不再限於無過失以及裁判離婚的狀況,放寬了請求的要件,以平衡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投入婚姻家庭,致就業能力降低、喪失或就業機會之減少造成之經濟不平等,並協助其回復原有之就業能力。

●新增減輕或免除贍養費義務之情形

不過,本次修法草案也新增了:「前項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之扶養義務者,減輕或免除其義務。」,為了避免給予負擔義務之人過苛的負擔,明定減輕或免除的情形。

●明定贍養費之請求方式

本次明文規定贍養費原則上由當事人雙方協議,若不能協議,由法院定之。並規定法院決定贍養費多寡時,需審酌:

一、 夫妻之年齡與健康狀況。

二、 夫妻之財務狀況或有無職業退休年金給付分配請求權。

三、 夫妻需繼續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程度與期間。

四、 贍養權利人接受職業訓練及重返職場之機會及費用。

五、 贍養權利人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人。

六、 贍養義務人應負扶養義務之人數。

七、 婚姻存續期間之長短、生活水準及家庭之分工情形,或其他影響家庭生活之特殊況。

●新增法院依贍養義務人之請求或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

為了維持社會公平與正義,本次新增了有以下情形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之請求或依職權減輕或免除其給付義務:

一、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定贍養費後,有前項所定情形者,亦同。

●贍養費請求權消滅的情況

本次新增了若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贍養費請求權就會消滅;並且規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將來要請求時務必注意時效的規定。

●未符合請求贍養費的要件仍可自行約定給付贍養費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次新增縱使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贍養費請求條件,雙方仍然可以自由約定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受上述再婚、死亡或消滅時效的限制以及不適用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的規定

▆分居

本次新增夫妻於分居之期間,因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不適用民法有關夫妻之共同住所、日常家務之代理、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等規定。但注意,仍互負忠誠、扶養以及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另外,若是有正當理由分居則仍可以向他方請求家庭生活費用。

並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新增夫妻分居6個月以上,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之規定(子女監護權的酌定)。


以上說明,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比較清楚了呢?不過這僅是草案而已,各團體對這次修法也都有發表不同的意見, 未來是否仍會是這個版本尚未不確定,但我覺得仍是一個很好的方向與進展,之後會怎麼發展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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