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議價法:雖然我覺得立法不會過但想講一下它為什麼不應該過

更新於 2024/11/13閱讀時間約 26 分鐘

2024年的10月14日,台灣三大報的紙本報頭版下方,刊登了同一則廣告。廣告內容大意是說,台灣的新聞媒體,做出很優質的新聞內容,但是國際性的數位平台包括Google、臉書,他們自己不做新聞,卻大量使用這些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把數位廣告的收入都吸走,台灣的新聞媒體認為這十分不公平,所以要求政府介入。介入的方式是什麼呢?就是效法如澳洲等等的國家,制定所謂的媒體議價法,要求這些大型平台包括Google、Meta,付費給本地的新聞媒體。

2024年的10月14日台灣三大報頭版廣告

2024年的10月14日台灣三大報頭版廣告


簡單來說,新聞媒體的立場是「新聞有價」,他們不滿Google和臉書不需要花錢產出新聞內容,卻能利用新聞賺走大部分的數位廣告收入,所以要求Google和臉書付費。或者是,數位平台和政府應該出錢捐贈一個基金,用來補貼新聞媒體,並且這筆基金要由四個媒體相關的公協會來決定如何補貼。

 

這個論點有沒有讓你覺得哪裡怪怪的呢?

 

講到這裡,你或許會有點疑惑,如果新聞媒體這麼不滿這些平台,例如臉書好了,那為什麼每一家新聞媒體都要開自己的粉專,還不只開一個?而且還不只臉書,Instagram、Tiktok,什麼平台有流量紅利,新聞媒體就去哪裡。

再來,如果你有媒體採購的經驗,特別是買過廣編新聞,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業配,那你一定更不陌生,業務報價的時候,一則新聞發稿以外,如果要搭配臉書發文,通常是要加錢的,臉書這不是在幫新聞媒體賺錢嗎?

又或者提到「新聞有價」,但回歸到網路上的數位內容,難道Youtuber或各個KOL他們所生產的文字和影音內容沒有價?或是價值比新聞還要低嗎?

 

澳洲媒體議價的立法經驗

說到媒體議價這個詞的來源,應該是來自澳洲2021年通過的一項法案,叫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

 

在2017年,當時的澳洲總理滕博爾領導的政府,要求澳洲的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簡稱ACCC,針對媒體和廣告市場的競爭進行調查,我們可以把ACCC理解成台灣的公平會,是一個商業競爭行為的監管機關。

 

這起因是時任的滕博爾政府注意到一個現象,就是澳洲當地的地方政府和地方法院的新聞報導數量正在減少,這個現象被認為對於民主運作是有害的,而新聞媒體的商業模式是以廣告為主,澳洲政府於是認為,欸是不是廣告市場出了什麼問題,讓媒體不願意產製這些重要的新聞呢?因此要求ACCC對媒體和廣告市場進行調查。背後的邏輯大概可以理解為,因為媒體報導地方政府的新聞賺不了錢,影響了媒體決定做什麼新聞、和新聞的品質,讓第四權的監督力道薄弱了,對民主運作的發展不利,那這是不是真正的理由,我們後面再來討論。

 

於是ACCC就在2017年到2018年之間,進行了相關的問卷調查,主要針對新聞媒體、廣告商、還有消費者,他們認知數位平台對他們有什麼影響,那麼ACCC也不諱言,這裡針對的數位平台,就是Google和臉書:全世界最大的搜尋引擎和社群平台。


ACCC的調查報告圖文並茂,夯不啷噹600多頁,簡單的總結報告的結論有以下幾點。

第一,報告指出,數位平台確實對新聞媒體擴大受眾有幫助,但也大幅減少了媒體的傳統廣告收入,尤其對地方型的新聞媒體影響更嚴重;另外,平面媒體的記者人數在2014年至2018年減少了20%,過去10年內所有新聞相關工作減少了近一成。

第二,數位平台蒐集和使用用戶數據的作法,對於隱私權保護有害,ACCC認為應該修法保護消費者,讓消費者對自己的數據有更多控制權。

第三,Google和 Facebook 的商業用戶,同時也是他們的競爭對手,例如新聞媒體就是,平台透過廣告業務鞏固壟斷的地位,因此存在競爭環境不公平的問題。

第四,新聞媒體產製的內容,強化了數位平台為用戶提供的吸引力。大量媒體企業依賴平台的新聞推薦服務,以至於平台成為了媒體必要的商業夥伴。如果平台用戶沒辦法再透過搜尋結果連結到新聞網站,許多新聞媒體企業可能會遭受重大收入損失,從而損害到廣告業務。對於商業新聞媒體企業來說,可以從平台上連結到自己的新聞網站是必要的。因此,ACCC 認為Google在與這些媒體企業打交道時擁有太過強大的議價能力。

ACCC在立法前的調查報告。

ACCC在立法前的調查報告。


在ACCC的報告發布之後,到了2018年澳洲總理換成了一樣是自由黨的莫里森,莫里森政府當時看了這個報告之後,就決定要對數位平台加稅,作為改革手段,但被這些科技巨頭的母國,也就是美國政府否決了,2018執政的川普政府就放話啦,美國反對數位服務稅和類似的單邊措施,如果你們澳洲堅持這樣做,那美國就會採取適當的措施來回應,狠人講話都不用太兇。

想當然澳洲作為美國的盟友,當然不想跟美國打貿易戰,於是莫里森政府就想了另一個方法,他們呼籲平台自願跟當地媒體談判,就使用新聞內容而言,談判出一個「公平合理」的付費模式。Facebook 和Google都選擇不談判,他們認為平台從新聞內容中幾乎沒有獲得任何好處,甚至平台還為新聞機構帶來了很大的利益。

 

到了2020年4月,在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之際,澳洲媒體的廣告收入也急遽下降,澳洲時任的財政部長喬許·弗萊登伯格 (Josh Frydenberg),指示ACCC制定了一項法令,來解決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之間議價能力失衡的問題。2020年的7月,ACCC就提出了新聞議價法的草案,財政部長Josh他也很驕傲的表示,「媒體議價法代表了一項重大改革,一項歷史性改革、一項世界首創,全世界的目光都將關注澳洲」。

 

贊成與反對

草案公布之後,我們可以看到有三種不同的主流意見。

反對方:當然是要多付錢的數位平台

Google率先發難,他們說這個媒體議價法完全不公平,他們批評草案根本忽略了Google為新聞業者提供的價值,並且給新聞媒體比其他企業更多的特權,事實上在澳洲,新聞搜尋量只佔了總體搜尋的1%,另外google也認為,這項草案也錯誤的假定新聞內容對使用者來說,比其他網路上的內容有更高的價值,簡單來說,就是新聞媒體認為使用者用戶使用Google主要都是為了看新聞。

Google還發了一封公開信,裡面主要告訴google的使用者,因為澳洲政府搞那個媒體議價法阿,迫使我們為您提供極其糟糕的Google 搜尋和YouTube服務,甚至可能導致使用者的資料被移交給大型新聞企業,並且讓澳洲網友使用的免費Google服務面臨風險,就因為你們澳洲政府要求我們給新聞媒體公司更多特權,這裡的特權指的不只是錢,因為草案裡面也提到了,如果數位平台要改變會影響新聞推薦、新聞排名等等演算法的時候,必須提前28天通知新聞媒體企業,對一家以技術為本的科技公司做這種要求,你也不能怪Google會暴跳如雷了。

 

你覺得Google很兇嗎?那Facebook的做法就更激進了,Facebook一開始的回應很直白,他們認為這些新聞內容都是你們那些媒體公司自願放在我們平台上的阿,為什麼要忽略FB對新聞媒體帶來的價值,還要向我們收費?FB又說了,新聞為FB帶來的商業收益微乎其微阿,人們在動態消息中看到的內容,新聞所佔比例不到 4%。FB也不斷放話,如果澳洲政府堅持要通過草案的話,我們會停止澳洲用戶在facebook和instagram上分享新聞。結果FB在2021年2月法案通過的時候,就真的在平台上阻斷用戶分享的新聞,甚至停權了一些澳洲政府相關的頁面,有報導指出,FB禁止澳洲用戶分享新聞之後,澳洲新聞網站的流量下降了20%。

 

贊成方:可以收錢的媒體巨頭

媒體議價法通過獲益最大的,就是大型的新聞媒體集團,包括知名的媒體大亨梅鐸(Rupert Murdoch)經營的《新聞集團》(News Corps),和澳洲最大的電視公司:九號娛樂(Nine Entertainment Co.)都公開支持草案。

 

先簡介一下他們的背景。新聞集團是澳洲最大的報紙所有者,旗下報紙包括全國大報《澳洲人報》 、雪梨的《每日電訊報》、墨爾本的《先驅太陽報》、布里斯本的《信使郵報》、阿德雷德的《廣告商報》。新聞集團還擁有澳洲第二大數位網站news.com.au和24小時頻道Sky News Australia。

九號集團擁有《雪梨先驅晨報》、《時代報》和《澳洲金融評論》等報紙以及一系列廣播電台和電視資產,也是澳洲媒體的主導集團。

 

九號娛樂的總裁就說,他們計算數位平台應該付給澳洲媒體每年6億美元,新聞集團的澳洲總裁說,他們的估算應該要超過6億美元,應該要到10億。另外澳洲廣播公司、和海外的媒體例如知名的衛報、每日郵報也都表達對草案的支持。

 

除了媒體集團以外,更有趣的是,微軟這時候也來插一腳,微軟就說,他們完全支持媒體議價法,他們也願意遵守媒體議價法,甚至呼籲這些媒體和廣告主,把廣告移轉到微軟的搜尋引擎Bing上面去,甚至還偷臭Google,因為Google揚言要退出澳洲市場,微軟就說,雖然其他科技公司有時可能威脅要離開澳洲,但微軟永遠不會發出這樣的威脅。我們讚賞澳洲長期以來對微軟公司發展的意義,我們致力於支持澳洲的國家安全和經濟成功。你看,是不是很會。

 

來自小型媒體的第三種聲音

第三種聲音則是來自小型媒體,有一些小型獨立媒體,也表達對新聞媒體企業過於集中的憂慮,例如一家位於坎培拉的獨立科學新聞網Science Alert,一家僱用了 8 名記者的獨立媒體,他們認為,草案目的是賦予新聞媒體對Google和 Facebook 談判議價的權力,但是,這可能會讓大型媒體公司比小型新聞公司擁有「更大的競爭優勢」。Science Alert 等數百家小型獨立出版新聞媒體已經在新媒體領域蓬勃發展,但草案完全忽視了,如同Science Alert這樣的媒體,70%以上的流量和收入來自Google和Facebook平台。Science Alert強調,他們是一家獲利的媒體公司,他們僱用當地員工,並期望繼續發展。但是當Google和 Facebook 都威脅要停止在澳洲分享新聞。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將對像Science Alert這類獨立媒體的收入產生災難性的影響。

當然,不只Science Alert,還有多家小型新聞媒體也提出了相同的憂慮。但最後在2020年8月草案的諮詢期結束,正式送入國會成為法案。最後在2021年的2月25日,澳洲國會通過了媒體議價法。

 

澳洲版媒體議價法基本架構

澳洲的媒體議價法具體有幾個重要的規範。

1.       新聞媒體可以和數位平台進行談判,要求數位平台為使用新聞內容支付報酬。但不是所有的媒體都可以要求議價,具備一定規模且產製與公共利益有關新聞內容的媒體才有提出議價的權力。

2.       如果雙方協商無法達成協議,就會觸發「仲裁」機制,會有一名仲裁員,仲裁員選定要由雙方同意,或是由監管機關指定。仲裁的方式採用最終報價仲裁機制(final offer arbitration),也就是仲裁員就雙方的最終出價擇一,要求雙方接受,仲裁員本身不得提出新的方案或價格。

3.       仲裁員的決定有法律效力,雙方須執行。

4.       數位平台要定期發布報告,揭露受眾數據、廣告收入、演算法等等的重要數據。

 

媒體議價法通過之後

前面提到,臉書和Google都有透過一些手段,對澳洲政府表達對於媒體議價法的不滿。例如臉書就直接阻斷了澳洲的新聞分享,但是最後法案通過了,臉書也對澳洲的新聞解除禁令,這些數位平台轉向接受了媒體議價法,是什麼原因?

先來看臉書,Meta的老闆祖克柏在法案通過之後,與澳洲的財政部長喬許進行了11個小時的談判。雙方達成一些重要的共識。其中最重要的讓步是,法條修正成,仲裁機制不是一觸即發,財政部長會以「數位平台是否透過與新聞媒體達成商業協議,為澳洲新聞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再決定是不是要強制進行仲裁。平台也向澳洲政府爭取到了兩個月的調解期,去避免因為和媒體談判失敗而直接進入仲裁程序。

Google方面則與財政部達成共識,Google將利用旗下產品「Google News Showcase」提供新聞報導,並向新聞出版商付費。換句話說,原本爭議點在於Google不願意為了搜尋引擎服務為新聞付費,導向Google願意提供一個新聞類產品,藉此付費給新聞媒體。同樣的,臉書也推出Facebook News的服務,用來當作付費給媒體的依據。

最後不論是Meta或Google,都與部分的澳洲新聞媒體達成協議,每年支付上千萬美金給新聞媒體。

 

科技巨頭轉念,媒體議價全球大破局?

但時間拉回到現在,2024年的3月,Meta改變心意了,他們宣布不會與澳洲媒體公司簽訂新的付費協議,Meta強調作為數位平台他們「沒有辦法解決新聞業長期面臨的問題」、「即使平台上沒有新聞,用戶還是會持續使用Facebook」、「加拿大的Facebook活躍用戶,在禁止分享新聞之後仍在增加」。

這裡補充一個資訊,加拿大在2023年的6月通過了類似媒體議價法的法案,但這次Meta不與加拿大政府協商了,他們完全封鎖了Facebook和instagram上的新聞分享,就如同他們在2021年初在澳洲做的一樣,Meta也表達接下來不論在澳洲、法國、德國等國家,都不會與新聞媒體簽訂付費協議。那是不是現在在加拿大境內都沒有辦法從臉書上分享新聞連結,有住在當地的觀眾們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

加拿大正在面臨臉書的「新聞禁令」。

加拿大正在面臨臉書的「新聞禁令」。


但是加拿大的學者和媒體人就分析,加拿大的新聞媒體在失去Facebook引流之後,每天的瀏覽量減少了1100萬次,有些媒體網站甚至損失了超過50%的流量。但如同Meta所表示的,最令人悲傷的是,就算FB和IG上面沒有新聞,活躍用戶數量仍在增加。

另外一大巨頭Google,在今年10月初的時候,則是針對紐西蘭版的媒體議價法做出回應,如果紐西蘭通過了這個法案,Google將要停止紐西蘭的新聞內容曝光。

 

所以我們可以統整一下,現況來說,世界上各個國家都在試著透過立法的方式,希望從這些數位平台巨頭的身上取得金錢的補貼,用在自己國內的媒體身上,但是這些數位平台的立場,也從一開始的可以商量,逐漸越來越強硬。這中間轉變的原因是什麼呢?事實上問題就出在,新聞媒體的商業模式很難透過新聞內容變現,而新聞媒體認為數位平台非需要新聞內容不可,於是要求數位平台為這個解決不了的問題買單,

 

前面提到,各國的政府對於媒體議價法的立法初衷,可以歸納成以下三點:

1.       Google和Meta壟斷數位廣告,害新聞產業萎縮。

2.       新聞媒體收入下滑,導致新聞品質下降、部分地區或類別的新聞報導減少。

3.       新聞有價。加上假新聞、隱私權等等我認為在媒體議價這個領域中屬於假議題的議題。

這些現象其實反映的是過去新聞媒體的商業模式出了問題,事實上絕大多數的傳統新聞媒體,從來不是靠「新聞有價」獲利,新聞對廣告商來說就是吸引觀眾注意力的工具,只不過以往流量的載體是報紙和電視,現在變成了社群平台和搜尋引擎。試問,在串流平台上可以為單一一部電影付費下載定價收費,新聞可以嗎?對大部分的傳統媒體,或是綜合性媒體來說,廣告還是最大宗的收入來源。

 

台灣對媒體議價法的討論

台灣近年來有幾波針對媒體議價法的討論,比較正式的是立法院在2023年2月15日曾經舉辦過一次媒體議價法的公聽會。發言的人有立委、數位發展部、學者、和媒體代表,我簡單地歸納一下大家的發言。

首先立委發言大多強調大型平台的危害,例如他們說台灣的數位廣告市場,大型數位平台就佔了7到8成。這5年間,雜誌出版品的收入衰退了20%,雜誌廣告收入也下滑近80%。營收的部分,近10年報紙的營收,一路減少到近50%。這邊提到所謂大型數位平台占了數位廣告市場的七到八成,這個資料的正確性我先不去質疑,但認為這是個問題的人,有沒有想過所謂的數位廣告,主流的產品就是Google和Meta帶進來的,在沒有這兩個平台之前,數位廣告市場的產值是多少?我想如果因為市場上本來沒有這種服務,或是這種服務很少,但今天有人把這個服務做成市場主流,他就有錯嗎?

 

數位發展部的發言就比較資訊性一點,他們主要提到,2021年就有成立了「國內產業與大型數位平台共同發展協調小組」,一共開了五次會議,2022年的12月又特別開了四場會議,找了Google和Meta的代表,以及新聞業者代表對話。那根據數位發展部的說法,Google跟Meta針對協助新聞產業進行數位轉型,是有意願提出相關的「共榮方案」,大概就是願意付錢的意思。但是請注意,在這場公聽會的時間點,還是Google和Meta在其他國家的媒體議價中,立場比較趨軟的時間點,都選擇付錢給媒體。

 

再來是媒體公學會代表,包括電視、報紙、雜誌,主要還是訴求因為數位平台,讓媒體少賺錢,例如報業公會就說,傳統的廣告,從2010年到2020年的10年間,從原來的單年119億,只剩下14億。但是呢,數位廣告的投放從2010年的85億,到2020年成長到482億,事實上整個廣告量並沒有減少,反而增加,可是到傳統媒體的收益是少的。這跟立委發言所提到的問題是一樣的。所以媒體代表都支持立法要求數位平台與媒體分潤。

另外,媒體代表們也很介意所謂的演算法不透明,不只一個媒體代表提到,「大型數位平台不透明的數位機制,不當奪取新聞媒體努力經營、理應擁有的各種營收」;或者,「平台規則不透明,變現不成比例」;還有「演算法邏輯,反而讓一些真正有價值的新聞,沒有被報導。我們很希望他們能夠提供一個明確的演算機制,然後在內容推薦跟數位廣告分潤機制上,能夠清楚提供他們的計算模式。」我認為,這種說法是對於演算法有很大的誤解,某種程度上,我認為平台「不能、也不願意」讓演算法透明。

不能的原因是,影響演算法的變數有很多,演算法是讓程式去讀懂你的內容,並提供給可能需要這些內容的用戶,我不認為平台自身有能力告訴新聞媒體,什麼樣的內容一定會爆款,因為什麼內容對用戶有幫助,不可能靠人為來判斷。

不願意的原因,則是一個很基本的邏輯,如果今天真的有辦法把演算法揭露,具體告訴你這樣做你的內容就會被優先排序或推薦,那最後的結果就是所有人都用一樣的方法,推薦和排序的機制有跟沒有一樣,最後推薦或排序會變成完全沒有意義,那對平台來說,如果你總是推用戶不想看的東西給他,他在這個平台上的停留時間就會大幅減少,這是平台最不樂見的事情,交給一個如同黑盒子的演算法來決定,是對平台來說相對有效率的方式。

另外我想特別提一下,不只一個媒體業界的代表提到,演算法造成媒體只求流量做低品質的新聞,或是說花高成本做出的好新聞得不到演算法的青睞,導致流量很差。這種觀點認為新聞品質好流量就應該要好,如果流量不好就是演算法的問題,是錯誤的,人的注意力有限,深度內容本來就不會是市場主流。再者,數位平台其實很大程度幫助了以後的讀者,更有機會看到新聞媒體過去做的深度內容,這則報導可能不是不「爆」,只是時候未到,但當時候到了,把它挖掘出來的可能不會是新聞媒體,而是社群平台或搜尋引擎。

 

為什麼媒體議價法不可行

綜觀以上的討論,我認為媒體議價法的立法理由有三個很大問題。

第一是傳統媒體的廣告量下降到底是誰的責任?

第二是所謂的數位廣告收入,真的是媒體經營者的最主要收入來源嗎?

第三是一直假定數位平台很需要新聞內容是正確的嗎?如果平台有一天不要新聞內容了,那麼流量要從哪裡來?

 

關於第一個問題,誰該為傳統媒體的廣告營收負責?不管是其他國家或是台灣,都認為數位平台應該要為媒體廣告量下滑負責,但真的是這樣嗎?我翻到一篇刊登在公平會「第12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的論文,標題是「台灣媒體在廣告市場競爭關係之研究」,作者是知名的產業經濟學者莊春發教授,請注意,這是一篇發表在2004年,距今20年前的論文。莊教授在這篇文章中提到,在1996年到2003之間,有線電視普及率快速成長,有線電視的廣告收入8年內成長了414%,超過四倍,無線電視受傷最深,廣告收入跌到只有最高年度的四成,報紙則是緩步下跌,但最低的收入年度只有最高年度的57%。這代表不同類型的媒體,廣告量是會互相取代的,那麼一個類型的媒體收入下滑,應該歸咎給另一個類型媒體的崛起嗎?這恐怕不對吧。

不過這邊我也幫莊教授補充一下,他個人是支持媒體議價的,他在2022年曾經投書媒體,他認為「網路平台業回饋新聞內容製做業者一部份的製作價金,也是天經地義的事。」

 

 

第二個問題,所謂的數位廣告收入,真的是媒體經營者的收入來源嗎?台灣新聞媒體背後大多有財團背景,大多數的電視台、報社、網媒都有財團的影子,財團透過持有新聞媒體,作為影響輿論、獲取對政府和政黨的影響力,進而對財團企業的獲利產生貢獻。所以財團投資媒體的動機是獲利嗎?就如同前面提過的,新聞是獲取觀眾注意力的工具,當我能取得的注意力越多,我的影響力就越大,政治人物就越要把我當一回事,因此,站在新聞媒體老闆的立場來看,新聞本來就應該免費提供,閱聽人怎麼會是我的客戶呢?反之,我的受眾就是我的產品,我是在賣我的受眾給政治人物阿,你想要獲得支持、想要帶風向,找我,我來幫你對社會灌輸,我透過免費取得的新聞,方便的搜尋引擎、主流的社群平台,去擴散這些資訊,這才是我投資媒體真正的目的。

其次,透過網站上的版位銷售的廣告,跟所謂的廣編收入,也就是業配的收入金額,到底佔比差多少?廣編新聞的客戶就是要你有很好的曝光,才找你做廣編的嘛,今天假設我是賣房子的,我請新聞媒體做一則新聞宣傳我的產品,我不就是希望這則新聞到哪裡客人都看的到嗎?這時候Google和Meta對我這則新聞的幫助有多大!請注意,廣編新聞的業主從來就不是只有做產品做服務的生意人,今天任何團體想要引導輿論方向,都經常使用新聞這個工具,但這些有收錢或是有目的的報導,並不是每一則都會揭露給你知道的,這個時候是媒體需要平台、還是平台需要媒體?

 

第三個問題是,我認為新聞媒體企業雖然沒說,但他們的認知就是Google、Meta這些平台非常需要新聞內容,這些對媒體議價法抱持支持立場的人,通常會對數位平台有一個太強的假定,就是新聞內容對Facebook和Google來說太重要了,這些邪惡的平台利用新聞賺了好多廣告費,但很哀傷的是,這個假定與事實完全相反。事實上Meta在加拿大的作為就已經明白告訴世界,我甚至不想要新聞內容出現在我的平台上,因為我的本質是社群平台,不是新聞入口網站。新聞媒體是不是更應該思考,在沒有社群平台之後,流量要從哪裡來?對新聞媒體來說,數位廣告的錢被平台賺走不是世界末日,真正的世界末日是當平台不需要新聞,連一點流量都不給你的時候。

 

結語

最後我們舉一個例子,假想一下,今天你是一個計程車司機,你載客人不收錢,你的收入來自你車內放了好幾本不同類型的各家餐廳的菜單,這些菜單都是餐廳主動給你放的,今天客人上車,翻了翻菜單,看了有興趣就叫你載他到某某餐廳吃飯,而你的收入來源則是,某些店家會付你一些錢,要求你把他的店放在菜單本上的第一頁,或是要求在客人上車的時候主動推薦某某餐廳。

好,換個角度,今天你是一家餐廳的老闆,前面這位載客不收錢的計程車司機,他幫你把客人載到你店裡,而你覺得司機應該付錢給你。

為什麼要跟計程車司機收錢呢?因為你這家餐廳的餐點是免費的,但客人吃飯的同時被強迫要看水電行、髮廊、超級市場的促銷廣告,你認為你的餐點有價,你做菜很辛苦,但你賺的卻是廣告費,所以你抱怨計程車司機可以直接把客人載去髮廊洗頭,害髮廊不在你的餐廳打廣告,讓你少賺錢,所以計程車司機應該要付你錢。

試想,在這個故事中,把餐廳換成媒體,把計程車換成是Google,不就是媒體議價法的邏輯嗎?如果計程車司機再也不載客人去餐廳了,餐廳準備好要怎麼辦了嗎?

這篇文章我針對澳洲的媒體議價法立法的來龍去脈,以及現在平台對於付費給新聞媒體的態度轉變,做了一些整理,也梳理了一下台灣目前對於媒體議價法的討論,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立法者,不管是政府或是立委在討論媒體議價法的時候,不要只提到2021年澳洲成功的立法,而忽略了Meta今年不再付費給媒體的宣示,和加拿大從去年開始就面對的臉書新聞禁令,當有一天數位平台阻絕新聞的曝光,那才是苦難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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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Bart,做過新聞媒體也做過政治幕僚。這裡可能有你沒聽過的內容,更希望有你沒想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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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訂覆議結果出爐,行政院覆議被否決。依據憲法第57.3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 得經總統之核可 ,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 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
不解的是,同樣主張違憲風險:既然要釋憲,為何多走覆議?既然要釋憲,為何要走街頭?這是政治判斷,不是法律論證。   總統宣布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一起守護國家憲政體制 深化臺灣民主 保護人民權利    總統府 20240624 總統
【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以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送出院的版本。 仔細看就知道,官方或政黨的哽圖、訊息,是不正確的。很遺憾的,捨法律討論不由,反意在為政治動員添柴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條之一條之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第九章之一章
行政院在204年6月6日時針對日前立法院通過的國會法案提出了覆議,並且列出七大理由。然而行政院的覆議理由恐才係無視權力分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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