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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平台應有對內容的管理責任!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上週四(8/18)NCC舉辦了一場《數位中介服務法》的說明會。這個新法規旨在要求網路平台營運方管制平台上的內容,皆以打擊現在肆虐的假消息、假新聞和各種詐騙。但相關的法規內容卻引來了大量的反對聲音,讓這個法律的修訂暫停了前進的腳步。

反對的聲音主要反應了幾點問題,1)新法是否會危害言論自由?2)台灣的法律管不到國外的平台,是否會對台灣的業者帶來不合理的競爭劣勢?3)會不會因此進一步打壓台灣數位領域的創新空間?

首先,我相信明細的條文肯定有討論和優化的空間。什麼樣的內容是有問題的需要有比較清楚的定義,有問題的內容應被怎麼處理也要充分考慮相應的可執行性。但這個法律的核心訴求我是百分之一百支持的。

網路平台對自己平台上的內容有管理責任!

平台營運方當然希望自己不用負責任啊,畢竟管理內容需要足夠的技術能力和人力資源,而這些都是成本。所以現在他們的律師喊的很大聲一點也不奇怪。但平台上用戶創作和發佈的內容為平台帶來了商業價值,平台不能只享受這些內容的好處,卻完全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成本。任由假消息、假新聞和各種詐騙帶來的負面影響讓全民來買單。

現在祭出言論自由這樣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反對,我覺得很不應該。

言論自由當然很重要,所以這個法律最終的版本對違法內容的定義和處理規則需要仔細推敲。但最終平台們在這個過程中有逃不掉的角色,他們有對自己平台上內容的管理責任!任何新法律,特別是那些針對新興技術帶來新領域和新挑戰的法律,必然有個探索和演進的過程。如果這個新法真的有危害言論自由的疑慮,那麼之後通過一些官司和法律訴訟帶來的修訂,相信也能變得更成熟,得到更多社會共識的支持。

更何況,言論自由本就不等於任何言論都合理且不受管理!現在義正嚴辭的打著捍衛言論自由的旗幟就要阻擋《數位中介服務法》,那對台灣公民社會的信心也太缺乏了吧?

再來是不利的競爭條件和打壓創新。。。任何國家的法律都有其管轄權的限制。這個無可厚非,不是反對的理由。只要有在台灣具有經營實體的國外互聯網平台就能被管轄到(Facebook、Google和Apple等都有在台灣),這樣就很夠了。況且類似的法律在其他市場也越來越普及,台灣的業者何來不利的競爭條件?

管理平台上的內容是這些平台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相應的成本是該有的經營成本。一家公司如果承受不起這樣的成本,說明他的盈利模式是有問題的。我實在看不到這裏有打壓創新的風險。我知道PTT比較特別,也有觸動到比較多的人的神經,但現在有多少假新聞是從PTT上面傳開的?能不管嗎?或許這也是讓PTT轉型的機會和動力?

在最後再強調一次,相關的細則的確值得大家討論和再三考慮,但網路平台對內容的管理責任是無庸置疑的!

(已發布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條文在此,歡迎有時間的朋友去仔細研究: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62/5532_220629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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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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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財經和天下事,從數位企管顧問的視角看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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