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06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42%,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4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適用於11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