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甲生前生病已意識不清,住院期間小兒子小甲照顧大甲生活,從大甲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總計100萬元,大甲不久變辭世,不幸,遺產都被其他兄弟分走。
國稅局查稅,認為該筆存款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補徵稅額50萬元,並處罰鍰。
小甲認為這筆錢是用在爸爸生前住院開支,認為跟遺產無關係,並未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小甲不服一路打到行政法院。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1.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或無意識期間提領之存款,如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提領之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2.納稅義務人誤以為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生前以現金提領,免課遺產稅而未申報,疏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屬於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之情形(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日常生活費),應提示相關證明單據,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已依照規定申報遺產稅,但是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時,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萬元以下,就可以免予處罰。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除了補稅以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
自動補報,除了補徵稅款,就可以免處罰鍰,但是還要就補徵的稅款加計利息一起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