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分別大小貴賤
一味追求放生之數量或大小,而對某些眾生遠離慈心。如見兩盆魚,心想若放這盆軀體小的眾生,則價錢和數量要比放那盆軀體大的合算。或思維買一大堆田螺的錢,還不夠買一隻甲魚的金額。因而棄大擇小。所以放生時不要帶著分別和預備買何品種的心態去買生,應當視隨順因緣遇見什麼,就買什麼。但一切要依政府法令規章行事。
二、不可預約放生
切勿事先與賣魚或其他眾生者直接或間接接觸、明確或暗示即將要買生放生,使賣者聞訊捕撈。
三、勿隨意對出售眾生者勸說
勿輕易對出售眾生者宣佈和勸說我買魚或其他眾生是為了放生做功德,你應當怎樣等等。因為並不瞭解對方對於因果之取捨觀念,一旦被其把握和摸索出放生者出沒的時間規律,所偏重放之品種,即便每次給放生者開諸方便,放生亦流于形勢而形成弊端。使賣者為了放生者的需要而購抓某種眾生,而放生者並不見得一次都能將賣者的貨量都買掉,使未能被放的部分眾生傷心埋怨。
四、不可不事先觀察放生之地點環境及時間之選擇
如果被放之眾生,能放在適合於它生長的環境,則對其有極大好處。反之,若只顧放而不觀察所放的地點,則對其害處多多。如將野兔置於眾人處,飛鳥放於易捕地,魚兒放入已被污染的河流水域等等。颱風、大雨、地震等時間均不宜放生或餵生之活動。要注意活動人員之安全。
五、不可放入養魚塭
嚴禁將魚及水生動物放入魚塭,魚塭(養魚池)為賣魚殺生之來源處,不可將眾生放入其內。
六、勿因噎廢食
有人因見到自己或他人辛苦所放之眾生,有被隨後捕抓的危險,便以為這種放生毫無意義,且造就捕抓者的惡因。其實即便僅僅能延長眾生一秒鐘的生命,也應順行。
七、倘使工作失誤,勿輕易自咎
釋放與解救他人的生命讓眾生幸福是永遠沒有過失的。因此許多放生者由於承載工具、放生時機因緣及種種不適因素等,致使所放眾生不能全數盡活,因而自愧有罪於亡者眾生,實際上眾生從生到死,皆受制於因果,假如你盡力做了,它還是於放前死亡或放後死亡,此均實屬因緣所使。彼既便如此,亦要比被人刀刃烹煮者幸之萬倍,故這對於被放者而言,使其少苦而終,且免受死後之劇烈痛苦,仍具備不小貢獻。況且你把放生的功德回向給他們,對其今後往生善道,仍具備積極深遠的意義。故應知放生是你之大悲菩提心行無過失。
八、隨緣放生
參加放生活動之人員可事先由各佛堂善信們相互告知,隨緣參與勿特別勸說。
九、如放生儀軌功德回向
每次放生應依儀軌而行同時做功德回向,但不執著功德才是真功德。
十、如不便放生,餵生亦應鼓勵與讚
有些人因工作與居住環境之限制不便放生,因此隨緣餵食飢餓之眾生使其飽足快樂,亦屬應鼓勵讚嘆之功德行舉。
佘孟潔、吳瑩竹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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