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早對火的掌控,到現代的科學突破,人類藉由探索世界,推動了文明的發展並塑造了我們的世界觀。這些發現主要來自幾個領域,例如:
- 自然科學: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愛因斯坦的相對論等。
- 生物學:新的生物種、達爾文的進化論、抗生素、DNA雙螺旋結構等。
- 地理學:美洲新大陸、板塊構造理論等。
- 考古學:馬雅文化、恐龍化石等
- 天文:黑洞的證實、太陽系外行星等。
- 物理學:電磁波、量子力學等
- 化學:新的元素、化學結構等

「發現」與「創新」,時常會被混淆。一般來說,現今的法律制度較著重於保護創新,而非發現。那為什麼技術創新可以取得專利權,並轉化為商業利益,但許多發現,例如新的化學元素、物理定律,不適合直接給予保護?這要從法律、道德、經濟和社會的角度來探討。本質上來說,「發現」的事物,通常是自然的產物,並不是由人所創造出來,所以一般被認為應該屬於全人類的財產,不應被個人所獨佔。當一些事物被私有化會影響到基本人權時(例如可救治人命的抗生素),可能引發嚴重的道德和倫理爭議。也有某些發現(例如古文明的遺跡或生物資源)屬於特定地區或文化的一部分,試圖從中獲利也會與當地的歷史和文化價值衝突。因此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基於自然的發現,是以下幾種方式來彰顯及認可先驅者的成果。
- 發表學術論文:研究者通過在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來確立其對新發現的貢獻和優先權。
- 命名權利:對於某些特定領域的發現(如天文學),發現者可能有機會為新發現的星體等命名。
- 獲獎認可:學術界通過頒發各種獎項,來表彰研究者的卓越貢獻。
- 研究資金支持:優秀的研究成果可能吸引更多的研究資金,支持進一步的科學探索。
- 職業地位提升:學術成就可以提升研究者在學術界的聲譽和職業地位。
這些獎勵方式雖然不直接轉化為商業利益,但對科學家的職涯及未來發展都有著重要的影響。不過,有些發現的成果,也可能帶來直接的經濟價值,例如:
- 當成果可以轉化為實質的技術創新時,可以通過專利制度獲得保護,給予經濟上的報酬。例如自然存在的生物基因序列通常不能被專利保護(它們是自然現象,並非人類創造的發明)。然而如果人類利用這些自然的基因序列,產生了其他有價值的技術(例如預測罹癌可能性的方法)。那麼就有可能符合申請專利的標準。必須格外一提的是,有時發現與創新並沒有明確的界線,例如數學公式是發現還是創新,就是一個無法有定論的哲學問題。
- 當探勘到天然資源例如石油時,有機會獲得開採的權利。此類特許權與前面提到的專利權不同,通常是用合約來明確說明權利的範圍,例如開採的範圍、條件、期限以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例如,石油公司可能需要與國家或地方政府簽訂合約,獲得在特定地區進行勘探和開採的權利。
事實上,在沒有法律制度之前,人類也沒有停止過向外探索。科學發現是人類共有的財富,應當被廣泛地分享和應用,在尊重智慧財產權和激勵創新的同時,永遠都要考慮到對社會利益和倫理的影響。